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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撤植入廣告硬規定 倡放寬電台間接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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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通訊局在2018年中放寬電視節目播放植入式廣告規定,局方在最新諮詢文件建議,進一步放寬電視節目內顯示贊助商名稱、產品或廣告口號安排,取消贊助識別大小及播放頻率等特定規定。作為法定規管機構的通訊局在文件中提及,希望安排令電視節目可展示贊助商產品,以增收入。文件同時建議放寬電台節目間接宣傳安排,令電視與電台持牌機構有公平競爭環境。

目前《電視廣告守則》第9章第8B段對電視節目贊助商展示方式有詳細規定,包括節目內每次只能提及一個贊助商、贊助識別的大小不超過電視屏幕5%、在節目每7分鐘只能展示贊助商標示不超過特定秒數等。

盼助開源 維持原則規管

通訊局說,網上資訊娛樂及串流服務中,贊助及間接宣傳的廣告手法十分普遍,社會對此類宣傳手法已「司空見慣」,建議可進一步放寬規管電視電台,「讓持牌機構有空間透過贊助節目及在節目內展示贊助產品/服務而獲得額外收入」。局方倡可取消播放贊助識別的方式之硬性規定,如大小及頻率等,但維持原則性規管方式,例如規定贊助商不得過分頻密播放、不得有「最暢銷」等聲稱,不得包含價格或呼籲直接購買等。

放寬電台植入式廣告方面,通訊局建議參考《電視節目守則》規定。目前《電視節目守則》規定,廣告表達方式須自然、不得直接推銷,節目開始前須告知觀眾節目包含植入式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