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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局倡放寬電視台展示贊助內容限制 倡不再限顯示位置、大小及時限等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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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事務管理局為放寬或更新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提出建議,今日(17日)起展開公眾諮詢。通訊局繼早年容許植入式廣告後,提出進一步放寬廣播機構展示贊助識別的限制,由現時規限數目、大小、播放頻率、時限和顯示位置,改為以基本原則取代。同時亦建議容許在兒童節目中,以附加文字或影像,顯示贊助內容相關的形容字眼和廣告口號,亦建議放寬兒童節目的重播次數,至不得在24個月內播映超過4次。 諮詢文件亦建議播放國安節目不再需要符合持平原則,以及從「內地信譽良好的媒體」購入作直接轉播的外購節目或頻道時,可豁免遵守業務守則的規定。

通訊局所指的「贊助識別」,是指在電視節目內顯示贊助商的名稱、產品/服務名稱、商標/標識、廣告口號及與贊助商特質有關的形容字眼,以及其他的贊助商項目,如產品影像、虛擬產品及二維碼。

通訊局亦建議,刪除針對減輕體重或減少脂肪有關的產品及服務廣告中對推薦人士的外觀要求,及允許包含經事實根據聲稱的電視廣告,使用二維碼引導感興趣的觀眾參閱網頁,以了解相關聲稱的原始資料和日期,另放寬關於電台物業廣告的勸諭訊息的要求,准許使用較短版本。

通訊局表示,現時針對與減輕體重或減少脂肪有關的廣告的規管,有關「推薦產品或服務的人士,亦不得或看似體重不足」的規定實際上難以執行,且是否看似體重不足屬主觀感覺,因人而異,因此建議刪去《電視廣告守則》中的相關規定,以及《電台廣告守則》的「推薦產品或服務的人士,亦不應是體重不足的」規定。

現時《電視廣告守則》訂明,若廣告包含事實根據的聲稱,要求清楚說明該評估或研究的原始資料和進行日期。通訊局指,相關規定未列明提供憑據的形式,及訂明可否使用新式傳訊方法,且短時間內未必可完整播出相關資料。

通訊局建議允許持牌機構可使用二維碼引導感興趣的觀眾參閱網頁,並在網頁中清楚顯示有事實根據的聲稱的原始資料和日期,以支持相關聲稱,而二維碼須顯示足夠時間,並在至少120天內確保二維碼有效。

今次公眾諮詢期為即日起至8月16日,為期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