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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學優:提升對海洋生物保護 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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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自今年7月中旬發現有一條鯨魚在西貢出沒,民間保育組織已不斷強調鯨魚屬敏感物種,易受人為滋擾影響,呼籲民眾不要干擾鯨魚。可惜,自7月25日始,鯨魚背部遭螺旋槳弄傷的新聞就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不少網民開始譴責出海觀鯨的人,立法會議員江玉歡也出面批評相關市民欠缺自律性,直言:「係咪有一日見到佢浮上水面,死咗先安樂呢?」

鯨魚受傷除了歸咎該群「不自律」的市民,同時亦是香港動物政策落後所致的惡果。受鯨魚受傷一事啟發,本文旨在反思政府對海洋生物保護的不足,並提出建議。就篇幅所限,本文聚焦本港的鯨豚政策。

法例守則3點缺失 未足夠保障鯨豚

根據法例,本港鯨豚主要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和《海岸公園條例》保護,前者禁止狩獵、管有、故意干擾任何鯨豚;後者則旨在管制海岸保護區內的人類活動,例如禁止水上活動、捕魚等,以免影響保護區內物種(註)。同時,漁護署也有制定《觀豚活動守則》,向觀豚營運商提供相關指引,例如與海豚保持距離、管制時速、不得追逐海豚等。

然而,上述法例與守則根本不能為鯨豚提供足夠保障,主要問題有三。

第一,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就「干擾動物」之定義十分空泛,執法人員及市民難以跟隨政策。以鯨魚事件為例,不少網絡上流傳的影片皆記錄了有船家在發現鯨魚後向其直駛,明顯違反「不得干擾動物」;惟條例未定義何謂「干擾動物」,令執法變得困難,政府也從未因鯨豚受干擾而提出檢控。相比香港,加拿大、英國、美國等的相關條例,則有清楚列明若市民發現鯨豚時應該保持的距離,例如加拿大政府於2019年檢控一名導遊,原因是其未與海豚保持100米距離。

第二,即使有相關法例,政府根本沒有盡力執行政策,因而減低法例成效。筆者碩士論文其中一部分主要研究香港的中華白海豚,並因此曾參與香港海豚保育學會的海豚研究及觀賞之旅,親身到不同海岸公園觀察海豚。於旅程中,筆者發現不少快艇於海岸公園中高速滑行,明顯超過本港水域範圍內船舶航速限制(10海里),而中華白海豚則經常遭到螺旋槳擊傷。惟當我於2022年向負責執行海岸公園條例的漁護署查詢時,該署3年內沒有就船舶在海岸公園內的超速問題提出檢控。

第三,針對觀豚活動守則,該守則僅是自發遵守,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政府不能向違反守則的人提出檢控。在守則中,當局明確列明觀豚船不得追逐海豚,但無論是筆者的在地考察,或是媒體的持續報道,兩者皆證明了不少觀豚船一旦發現海豚,便會馬上往其駛去,與西貢鯨魚的命運一樣。然而,政府卻未就此問題推出更嚴厲的法規。

當局應暫時劃出保護區

現行鯨豚政策的不足,或許解釋了政府這次在避免鯨魚受傷時的束手無策(假若他們在意的話)。惟這次事件也可以成為一次契機,政府應馬上提升對鯨豚的保護,尤其洶湧的民意證明市民十分在意海洋生物福祉。

針對短期措施,政府應暫時劃出保護區,禁止過多船舶於鯨魚所在的西貢海域出沒,並加強巡邏,在有需要時檢控「干擾動物」者。

釐清法例定義 確保政策有效

針對長期措施,政府應就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中的「干擾動物」提出清晰定義,例如跟隨其他國家,以與動物之距離作為準則;執法人員亦應加強巡邏和檢控工作,確保政策有效。同時,當局應把違反觀豚活動守則刑事化,並將相關保障擴展至鯨魚,甚至其他海洋生物,例如常在港出沒的綠海龜,增加阻嚇性。此外,政府也應加強相關教育工作,例如要求中小學教授保護動物課程,培養對動物的同情心,鼓勵學生思考如何與其他物種共生共榮。

印度聖雄甘地曾說「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就看它怎麼對待動物」。中國人向來提倡民胞物與之心,作為國家一部分,香港又豈能「拖後腿」,說差中國故事呢?一條鯨魚只是逗留我城數天,就已皮開肉綻、傷痕纍纍。而據漁護署資料顯示,中華白海豚數目由2003年的188條,大跌至2021年的40條,跌幅近八成。如斯恥辱,是無數次外訪和慶祝活動都補償不了的。筆者懇請政府馬上提升對海洋生物的保護!

註:政府在1995年制定《海岸公園條例》,將數個海域劃為海岸公園和海岸保護區。現時本港有7個海岸公園及1個海岸保護區;其中,沙洲及龍鼓洲、大小磨刀及大嶼山西南海岸公園是特別為保育中華白海豚而設。

作者是中大文化研究哲學碩士生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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