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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槍罪成囚7年 地盤工上訴刑期被駁回 官指案情嚴重難免重判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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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3日「18區開花」,有人「起飛腳」踢警員試圖搶犯,同場的31歲紮鐵工人則被指企圖搶走警員的霰彈槍,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連同認罪的非法集結及襲警,合共判監7年,為區域法院可判處刑期上限。他不服刑罰提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今(3日)頒判辭補充理由,指本案在大規模社會騷亂期間發生,加上案情嚴重,「重判因此也在所難免」。

上訴人謝信誠(31歲,報稱紮鐵工人)前年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企圖搶劫罪成,指他於20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625號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X。他在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共兩罪,分別指他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以及拳打警員X。3罪分別判監7年、2年及1年,同期執行。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在判辭指出,警員X在案發時的動作均是抵禦性,沒有作出提槍和瞄準等動作,上訴庭不同意上訴方指上訴人搶槍是為保護自己及他人,認為他到達時同案被告已脫身,所以他揮拳和嘗試搶槍,目的明顯是要傷害警員和奪取警械。

至於刑期是否過重,上訴庭認為即使沒有使用武器搶劫,只涉及肢體暴力,亦可以判上4至5年;另考慮上訴人在「踢保」後犯案,有潛在的法律程序在身仍再犯案,總結7年刑期「雖然不短也絕非明顯過重」,維持原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