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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英狀案覆核駁回 黎須付律政司訟費 高院:誤解釋法 無理據不應提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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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去年獲准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辯護,人大常委其後釋法稱有關問題須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國安委則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的簽證。黎智英入稟要求法院頒令釋法不影響Owen代表他,另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的決定越權但敗訴。高等法院昨日就訟費頒判辭,認為司法覆核理據「毫無爭辯餘地」,黎不應提出覆核,判他須按彌償基準支付律政司的訟費。

明報記者

判辭指律政司曾函律師 籲黎放棄

高院拒絕批出黎智英的司法覆核許可時,指原訟傳票在覆核失敗後已成學術討論,一併撤銷傳票程序。律政司勝訴後申請彌償訟費,黎智英一方則主張法庭毋須作出訟費命令。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昨日就訟費頒判辭,引述雙方理據指,律政司認為人大釋法不容司法覆核,覆核的理據沒有爭辯餘地,涉及國安法第14條的條文清晰,「一開始就不應提出」覆核,而原訟傳票的爭議僅學術討論,「注定會敗訴」;判辭亦透露律政司在今年4月13日去信黎智英的代表律師,指司法覆核和原訟傳票沒勝算,建議黎放棄,若黎堅持提訟,會要求法庭判黎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黎方:律政司令原訟傳票淪學術討論

黎智英一方則在書面陳辭重申,人大釋法未有清晰判斷Tim Owen可否代表黎抗辯,黎有需要提出原訟傳票,並在過程中揭發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的簽證,是律政司的行為令原訟傳票淪為學術討論;司法覆核亦涉及公共機構的決策是否受法院監察,關乎重大公眾利益,一般情况下法庭不會頒令敗訴方付訟費。

官稱不涉公眾利益 國安委合法用權

潘官續引述案例,提到法庭一般不會頒令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敗訴者支付對方的訟費,需要恰當的理由運用酌情權批出訟費,而潘官判斷本案覆核不涉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的爭議,國安委僅行使國安法賦予的權力行事,而入境處長必須遵循國安委的決定,同樣是合法行使其權力,黎智英一方根本沒有勝算。潘官認為黎一方對人大釋法的理解完全錯誤,提出國安委越權的爭議完全錯置,其覆核理據毫無爭辯餘地。

潘官同意律政司指黎智英根本不應提覆核,亦認為黎在原訟傳票沒有勝算,堅持提訟是「不合理的訴訟行為」;加上律政司早已去信明言會申請訟費,黎卻沒有聽從建議放棄訴訟,遂判他按彌償基準,支付司法覆核以及截至4月13日原訟傳票的訟費。

【案件編號:HCMP 253、HCAL 566/23】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