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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廉署主任認賽車危駕 判社服罰款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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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廉署調查主任與另外3男去年2月在大帽山駕駛跑車高速行駛被捕,4人早前承認作為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等16罪,賽車罪獲撤銷,其中一人早前被判罰款3300元,另3人則押後至昨天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斥被告自私、漠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廉署主任作為執法人員更知法犯法,但考慮各人有良好背景、已認罪知錯,判處100至180小時社會服務令,罰款1500至3600元,並停牌半年。

承認共7罪的廉署調查主任林志成(圖,38歲)被判180小時社服令,罰款3600元;承認3罪的地產代理羅俊明(46歲)判處100小時社服令及罰款1500元;承認4罪的香港快運人事顧問陳頌南(43歲)判處100小時社服令及罰款2200元。3人另須停牌半年,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官斥自私 漠視他人安全

惟考慮認罪背景良好

辯方早前求情時提到,林志成需要接受廉署紀律聆訊,一旦判監很大可能被革職。廉署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任何廉署人員若違法違紀,干犯刑事罪行或作出不當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又指早前已飭令林志成停職,並會考慮法庭的判刑,向他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

暫委裁判官馮念偉判刑時指,雖然被告承認的是危險駕駛罪而非賽車罪,但仍須考慮案發時牽涉多於一輛汽車,必定比只涉單一汽車危險;各被告在夜間重複駕駛有許多彎位的車路,漠視發生事故的風險,囂張地展示駕駛技術,使其他道路使用者處於危險之中,是自私、危險的駕駛態度,沒有發生意外僅屬僥倖。

廉署:考慮判決採紀律行動

馮官續指,林志成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但考慮各被告沒有交通定罪紀錄,首被告亦無定額罰款紀錄,各人適時認罪,有真誠悔意,家庭背景良好,認為社服令合適,足以懲罰被告。

【案件編號:FLCC 18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