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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上訴獲減刑3年 銀行職員非法藏槍改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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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銀行職員2020年6月被警方發現其元朗住所藏有一支手槍及390發子彈,他去年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被判囚8年。他不服刑期上訴,爭議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他是「槍癡」,因此收藏槍械,並指出無證據證明他管有的槍械涉及非法活動。上訴庭昨日聽罷雙方陳辭後,改判上訴人監禁5年,將在3個月內頒判辭。

上訴人陳立明(40歲)聞判一刻表現驚訝,散庭後向旁聽的親友雙手豎起拇指。

上訴人聞判驚訝豎拇指

高院法官李素蘭去年1月以12年為量刑起點,連同認罪扣減後,判監8年。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劉偉聰昨日陳辭時,建議上訴庭改為採納8至10年的量刑起點,爭議案中有證據顯示上訴人在2020年頭完成為期兩個月的槍械課程,取得槍會的證書;其母親的求情信亦提到上訴人自幼是槍癡,原審法官拒接納,但沒有充分解釋理由。

律政司一方則指出,上訴人從各地搜購槍械配件自行組裝,明顯是為避開警方偵查,反映他有非法意圖,即使上訴人是槍癡,亦應循合法途徑取得槍牌,除非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犯錯,否則毋須改變判刑。

惟律政司一方在上訴庭法官詢問下確認,案中無證據顯示上訴人除無牌管有槍械之外,有其他非法意圖,亦同意若法庭接納上訴人是槍癡,便應調低量刑起點至10年。

【案件編號:CACC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