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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上訴被拒 判辭稱有足夠理由裁定上訴人鼓勵當日暴動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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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1國慶日有網民發起「六區開花」示威,大批人在黃大仙龍翔道集結,11人被捕後暴動罪成,其中26歲青年被裁定以義務急救員角色參與暴動囚3年3個月,他早前就定罪上訴但被當場駁回。上訴庭今日(18日)頒下判辭,指對於暴動者而言,撤離或帶來被捕風險,若要減低風險及在初步療傷後繼續「作戰」,留在暴動現場接受幫助是首選,而上訴人身處暴動核心範圍,不可能不清楚其主要服務對象是參與暴動人士。

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去年4月裁定上訴人劉智峰(26歲)暴動罪成,判囚3年3個月。上訴方早前陳辭稱,上訴人是義務急救員,到場人道救援,沒有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質疑原審將上訴人與示威者混為一談。

上訴庭法官於判辭指,相對於聖約翰救傷隊不派員到現場,以及輕傷者能夠前往暴動周邊地方尋求治療的情況下,上訴人選擇參與集會後仍身處暴動現場,而他身穿橙色印有急救字樣的背心,意味他能夠和樂意在暴動中提供即時急救服務。

判辭續指,令法庭無法理解是在暴動發生及連旁觀者都已離開後,沒有職責在身的上訴人卻留在現場,並展示他可以向參與暴動人士提供即時、可減低被捕風險的急救。上訴人或可解釋是出於人道,但他沒有上庭作供說出其目的。上訴庭認為原審有足夠理由裁定上訴人鼓勵當天的暴動,故駁回上訴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