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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強姦搶劫爆竊15案底 20歲起犯案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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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控方昨在庭上讀出被告的背景陳述書指,被告於1963年出生,已離婚、育有一子一女。他曾於多間律師行任職,無三合會相關背景。被告於1982年至2014年間,有15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8項與不誠實有關,包括搶劫、企圖搶劫、入屋犯法等,他上一次出獄為2014年3月。

本報翻查司法機構判辭的資料顯示,被告曾於1982年干犯強姦和搶劫,他當時年約20歲,案情指他在該案中假扮成客戶,並強姦律師樓女文員和搶去她身上46.6元現金。

被告2011年亦為入屋犯法犯罪集團的主腦,犯案前帶集團成員踩線,蒐集資料再挑選合適大廈下手,並會爆開門鎖,讓其他人監視保安行動。事成後被告負責分贓,吩咐成員變賣財物,亦會叫他們用偷來的信用卡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