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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阮民安囚26月 官斥濫用同情自肥 指煽動罪案情「接近嚴重」 自詡道德高地斂財卑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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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歌手阮民安涉在社交平台煽動仇警等8次事件,另訛稱售賣曲奇為「暴動少女」籌款,涉及約71萬元。阮早前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洗黑錢兩罪,昨在區域法院判囚26個月,並充公約37.6萬銀行款項。法官斥被告與其妻揑造人物,道德綁架他人的同情,濫用市民的同情心「自肥」;他雖自詡身處道德高地,但作為實際是經精心設計的自我宣傳和斂財手段,趁火打劫,比一般為勢所迫鋌而走險的普通罪犯卑劣。

去年2月還押至今 阮最快9月釋

被告阮民安(43歲)去年2月被控後一直還押,據悉最快9月底獲釋。

法官練錦鴻在判辭稱,涉案帖文為發泄式及口號式的詛咒和謾罵,大部分含諷刺和嘲笑,並無提出任何有建設的批評、改善方案。部分帖文結尾附帶宣傳「黃店」、被告演唱會及煽情文字要求捐款,目的是迎合及挑撥市民對政府的不滿和怨氣,挑起社會逐漸平息的不安之情。他甚至宣揚港獨,欲令香港不能以現行方式運作,亦有把香港分裂出去的意味,屬危害國家安全,刑責應等量齊觀。

引伍巧怡案 煽動判刑應參考國安法

練官續稱,被告作為藝人有一定知名度,案發期間所有帖文都可在網上找到,每則帖文均有多人回應及分享,更招引不少冷血無情的言論。當時社會的傷患尚待痊癒,依然有人不甘平淡,希望亂象持續,帖文有意再度點燃火頭。被告與妻子撰寫情節,持續吸引旁人注目而繼續捐款,他自詡着眼香港前途和支持同路人,但實際是自我宣傳和斂財手段,為「自肥」和趁火打劫不惜濫用市民同情心、煽風點火,罪責比詐騙更重。

練官引述伍巧怡案,稱法庭處理煽動罪應採納《港區國安法》的保釋門檻,基於同一邏輯,判刑亦應參考國安法條文和有關案例,並根據馬俊文案判斷本案的煽動罪案情「接近嚴重」,量刑應為21個月監禁(見表)。

虛構「A小妹妹」獲捐71萬 推論騙千人

而洗黑錢罪涉案金額縱並非鉅額,但款項是以高姿態詐騙及勒索普通人的同情心得來,犯案時間接近11個月,分1657次匯入,平均每次不超過500元,推論受騙人數約1000多,被告是其中策劃者,同樣應處21個月監禁。

基於總量刑原則,法官將兩罪起點定為39個月,雖然被告親友均對他美言有加,例如岳母聲稱他深明「取諸社會,用諸社會」的道理,有默默貢獻精神,但此形象與涉案行為不符,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除此無其他減刑因素,共囚26個月。

案情指出,案發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被告於社交平台針對警方、司法機構人員和特首發布煽動信息,涉及8次事件。被告並發起和推廣為不同目的而設的募捐計劃,包括與妻子張倚雯虛構被控暴動的「A小妹妹」,在網上出售聲稱由她製作的曲奇,誘使他人付款至其小舅黃天昊的銀行帳戶,黃之後將大部分款項存入被告帳戶,當中涉及A的款項約71萬元。

控方早前透露張倚雯已離港,張黃二人均無被起訴。

【案件編號:DCCC 4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