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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城規海港例精簡 學者議員指削公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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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有兩項涉及土地發展的重要法例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經修訂後於本月1日起生效,而另一項《保護海港條例》(第531 章)(《條例》)建議修例,公眾意見收集程序亦於上月結束(見另稿)。前者其中一項修訂為將城規會讓公眾對發展項目「進一步申述」程序,由舉行公聽會改為收集書面申述;後者則容許財政司長就指定的填海項目批出豁免(見表)。有學者批評,政府條例削弱公眾政治參與,強化政府權力;有立法會議員認為精簡程序將無可避免削弱市民參與度,但認為視乎「尺如何量度」。發展局強調,修例旨在精簡程序,不涉削弱其他機構的權力。

發展局:增彈性 不涉削權

9月生效的《城市規劃條例》修訂,透過精簡及縮短程序法定時限、省卻性質相近的程序等,縮短發展時間,一般項目由「生地」變「熟地」將由最少需時6年減至4年。至於維港一帶的填海工程則受《保護海港條例》規限,須有「凌駕性公眾需要」,但新修訂建議將放寬小型工程。

學者憂開大門 准更多填海

港大社會科學院前院長卜約翰稱,整體而言政策削弱公眾政治參與度,強化政府權力。他以《保護海港條例》為例,目前政府已可根據《條例》申請海港改善工程,難理解為何仍需修例。他指日後負責審批填海工程的官員正竭力免除《條例》所加限制,即使他們表明政府未來不會啟動大型填海工程,但目前市民及社會不信任政府,承諾令人質疑。

他又擔心容許小型工程批核如同打開大門,日後會容許其他填海工程。至於精簡城規條例方面,他雖同意精簡條例,但認為不應減低公眾參與度。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林筱魯指上述的修訂,均視乎「把尺如何量度」。他以精簡城規條例為例,城規會不屬諮詢組織,有建議的權力,但最終仍需將審批的草圖呈交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核准,換言之決定權一直在政府手中,不存在削弱城規會的權力。

林筱魯:一向決定權在行會

不過,林筱魯指某種形式的公眾發聲仍有需要,認同精簡程序後,無可否認壓縮市民參與的時間,如公眾對個別項目有異議,政府堅持推行,則會造成觀感不理想。

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認為精簡城規程序的意義不大,因當局原意為加快社會發展,但按照目前人口推算,可見本港未來房屋需求不如政府的大。他續稱,精簡程序後不但令政府集權,發展商亦維持自主權,如可自行決定囤地或是否發展土地,指條例拆牆鬆綁後,如同「幫了」發展商。

本研社:修例「幫了發展商」

發展局回應查詢表示,修訂後的《城市規劃條例》精簡和優化制訂圖則和規劃申請的程序,並不會改變城規會的角色或減弱其權力。該局續稱,未修例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只可一次過核准整張草圖,令過往曾出現因草圖內某項修訂具爭議,導致同一草圖內其他不具爭議的修訂被延遲,故引入局部核准的機制,可增加城規工作的彈性。

《保護海港條例》方面,發展局稱修例建議規模較小的海港改善工程由司長審批,可拆牆鬆綁,精簡審批程序,重申不涉及削減部門或其他機構的權力,並獲得立法會、海濱事務委員會大部分委員支持。

明報記者 區慧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