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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國斌、肖石靈:港區國安法的「雙重人格」與司法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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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是一部充滿中國內地法律要素的法律。儘管在制定國安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考慮了香港的普通法特色,及香港地區的立法語言風格,但鑑於時間緊迫,制定過程倉卒,國安法使用了大量中國內地立法語言和法律元素。這種情形不僅體現在直接使用中國刑法的相關條文和術語,還表現在以中國法律作為原材料,添加一些香港本土法律元素作為「佐料」。

國安法的中國法律元素

「從輕處罰」、「減輕處罰」這類中國內地法官或律師再熟悉不過的基礎法律術語,對香港的法官和律師來說,卻是陌生的。由於中國法律要素以不同方式嵌入到港區國安法中,在解釋和適用這一部具有強烈中國特色的法律時,該如何妥善使用中國法律和中國法律資料,值得深思和討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都意識到,國安法中包含了廣泛的中國法律元素,並認識到為了準確實施國安法,法院必須處理該部法律與相關國家法律和香港本土法律的融合及互補。為了正確理解和應用國安法,香港法院必須了解中國法律。然而,在司法過程中,香港法院對參考中國法律和法律材料,表現出猶豫不決的態度。

善意理解香港法院的態度

這種態度是可以理解的。首先,《基本法》有意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區隔中國內地和香港兩地的法律體系。基本法第2條授權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權」;第5條規定,中國內地的社會主義體制和政策在香港不適用,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應在香港維持50年不變;第8條保留了以前在香港生效的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第18條明確規定除了附件三中列明的法律,全國性法律在香港不適用。香港的法律體系,在很大程度上與內地的法律體系隔離。

第二個原因與第一個原因密切相關,由於中國內地法律體系與香港法律體系分隔,並且香港地區法官和律師的教育及培訓延續普通法傳統,香港司法界對中國法律並不熟悉,反而對英國、加拿大、澳洲這些傳統普通法國家的法律和判例更加熟悉。這也導致香港法官在裁決中不願參考中國法律,因為參考的前提是熟悉並且理解內地法律。

第三,考慮到兩地人權保護標準的差異,中國內地法院在審理某些國安案件時擴大解釋或擴張適用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參考中國法律可能會引發擴大解釋危害國安罪行的深刻擔憂。

法庭考慮中國法律元素的必要

雖然香港地區法院的擔憂是可以理解,但是,在參考中國法律和材料解釋國安法時,有必要區分這些法律和材料的可接受性及在具體案件中應給予的權重。雖然國安法中的中國法元素本質上是外來的,惟隨着國安法的生效和適用,它們已經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引用中國法律不僅是實際需要,也有助香港法官和律師理解及適用國安法。如果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對中國法律有疑問,需要進一步澄清,也可以邀請中國法律專家提供專家證據。專家證據將有助他們更好地理解中國法律和國安法。

在最近的「黎智英案」(Lai Chee-yi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中,申請人質疑入境事務處長拒絕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工作簽證申請的決定,高等法院接受了來自內地的中國憲法學權威專家韓大元教授提供的兩份專家意見,以協助法庭正確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性質和效力。雖然參考內地法律或者借助內地法律材料的做法,會受到一些人的質疑,然而從長遠來看,這將有助香港法院更好理解和實施國安法。

適用正確的解釋方法

在具體案件中參考中國法律和法律資料時,考慮到內地與香港兩地在法律制度及人權保障標準方面的差異,可能導致不符合基本法和本地人權保護標準的解釋。不過,今時今日,香港法院已經依照國安法做出不少判決,法院總結了一些解釋國安法的經驗和法則,法院一再強調在審理國安法案件時,需要維護人權和法治。值得指出的是,在涉及憲法權利和對它們的限制方面,香港終審法院一貫採用寬泛和目的性解釋方法(generous and purposive approach)來理解公民權利的範圍;同時對權利的限制的解釋,採用限縮性解釋(narrowly interpreted, or restrictive approach),這與國安法「堅持法治原則」的承諾一致。

法治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尊重和保護人權,這一要求也在國安法中得到體現——第4條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時「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等自由,以及香港人民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享有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總之,國安法是中央立法機關為香港制定的法律,其中包含大量與中國法律和社會主義法律傳統密切相關的中國法律元素。由於中國內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及實踐存在差異,導致香港司法機關在實施國安法時遇到困難。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些加入國安法的中國法律元素,對於審理國家安全案件至關重要。一味堅持香港法律制度的獨立性、拒絕參考相關的中國法律和法律材料,未必是明智、可取或合理的做法。

中國法律的可接受性,與在具體案件中應給予的權重,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由於國安法使用大量中國法律元素,香港法院可以放低中國法律的可接受性標準,這也符合法律發展的趨同趨勢(convergence)。至於在具體案件中,中國法律和材料應該給予的權重,法官需要根據案件來衡量和定奪。法官也應該擁有這種自由裁量權。

作者朱國斌是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肖石靈是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博士後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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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國斌、肖石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