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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未達裁決門檻 官可解散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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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陪審團條例》,陪審團一般7人,有時9人,須作出不少於5至7人的裁決。如陪審員審訊中退出或被解除職務,裁決門檻會調整,若未達有效裁決,法官便會解散陪審團。前特首曾蔭權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經歷兩次審訊,主審法官兩次均以未能達成裁決而解散陪審團。

此外,陪審員因健康、私人理由退出以致法定人數不足亦可以解散陪審團。前政務司長許仕仁貪案,有陪審員因工作和健康退出,法官解餘下陪審員職務。

大角嘴弒親案中,有陪審員提出對證供及案情「十分關注」,認為自己不適合參與申請退出,之後有人稱觀看殘肢照片後心理受影響而退出,法官因法定人數不足解散7人陪審團,重組9人陪審團。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法例無明文規定法官在哪些情况須解散陪審團,法官會聽取控辯雙方意見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