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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同性伴侶一取卵一懷胎 不滿出世紙只認產子者 供卵同志裁「普通法下父母」 律師:敞性小眾平權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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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於海外註冊結婚的女同志,提供卵子受孕並由伴侶懷胎產子,高等法院早前裁定,據《父母與子女條例》,該女子不能成為案中兒童合法父母(parent),但宣告她是「普通法下的父母(parent at common law)」。協助此案兩名孿生律師曹喬茵和曹喬菱表示,宣告為「普通法下的父母」身分屬香港首案,形容法庭或受限現時法例而作具創意的認可;判辭同時確認女同志產下的嬰兒受歧視,律師稱社會上有許多「彩虹家庭」,料裁決為爭取性小眾的權利敞開大門。

明報記者 陳家怡

律政司不上訴

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稱,律政司長作為案件介入人不會上訴。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擔憂認可同性權利會動搖家庭價值,議員容海恩則認同應檢討法例,若無視父母關係不予認可,是於理不合(見另稿)。

涉案女同志B及R於南非以R的卵子「互惠體外受精(Reciprocal in vitro fertilization,RIVF)」,形成胚胎後植入B的子宮,前年B在港誕下嬰兒K。B及R登記皆為K的「父母」,惟出世紙只列B作「母親」,故要求法庭宣告R是K的「父母(parent)」。

律政司:父母僅一男一女 官:違立法原意

案件焦點在如何詮釋《父母與子女條例》(下稱《條例》)第6條的「父母」一詞。參與訴訟的律政司指出,按照中文字義及法律,只得各一名男性父親及女性母親能成為「父母」;且《條例》列明,只有懷胎女子被視作「母親」,故不包括有基因關係但無懷胎的R。

主審高院法官歐陽桂如於判辭指出,《條例》立法原意是減輕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問題,保障子女法律平等,免受不平等對待,認為律政司說法違反立法原意,雖則是B和R的選擇導致K沒有父親,但這只是純粹因R和B同是女性,她們懷孕生下K,令K有別其他兒童,以及欠缺基因關係的雙親,仍構成歧視。

官引英案:法定父母未必親父母

歐陽官認同就法律議題協助法庭的「法庭之友」所言,稱《條例》提及「法律上父母」容許法庭追溯普通法下「父母」的概念,符合第6條保障兒童之目的。在英國案例Re G,曾為香港終院非常任法官、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何熙怡解釋「法定父母」未必是「親生父母」。歐陽官指出,隨着醫療科技進步,女性卵子受精後可放入另一女性體內,父母定義不一定基於特定性別或婚姻,後天性別為男性的(acquired gender of male)現可獲法律承認為「母親」。

同情受歧視孩子 現例有謬處

歐陽官表示,本案的R一直欲成為K的父母,B從沒想過排拒R,兩人並非「爭奪」母親地位,而是打算成為雙親。法官重申,法庭要詮釋法例而非立法,亦不必承認同性婚姻及RIVF是否可取。法官對與K一樣遭受歧視的一群深表同情,但現行條例有荒謬之處,立法當時不是要將「父母」概念凍結或石化,故盡其所能宣布R是「普通法下的父母」。

律師:判辭確認歧視 讓政府考慮修例

協助此案的律師曹氏姊妹稱未曾見過「普通法下的父母」身分,這是香港首宗案件,尚待了解具體權利。曹喬茵解釋,《條例》相關部分原本為認可藉醫療生育的異性伴侶擔任父母,並排除無意當父母的捐卵者及代母等第三者,但沒考慮同性伴侶使用RIVF程序。曹喬菱補充,判辭指出現行《條例》有不足,亦不容許宣布R是「父母」,唯有以創新名分取代。

縱然R未如最初期望成為「父母」,是次結果屬意料之外,曹喬菱稱法庭判辭清楚確認歧視情况,讓政府考慮修例;相信同志產嬰案只是其中一步,案件累積猶如雪球滾大,冀有助爭取性小眾權益。兩律師預料將有人提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MP4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