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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文宗:法律就是悲劇,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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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岑子杰同性伴侶一案的終審判決(即不承認同性婚姻並非違憲,政府須提出保障同性伴侶的法律框架)出台後,傳媒報道高等法院原訟庭亦就人工生殖的同性家長法律地位,作出劃時代判決。於NF對R(HCMP 447/2022)一案,一對女同性伴侶於南非進行合法的人工生殖。匿名的捐精者已經明確放棄父親的權責。爭議點是她倆希望可成為孩子的合法「家長」(parent;注意,不是同時成為母親),但《父母與子女條例》只有「父母」的選項。所以於2021年,她倆當中只有一人成為孩子出生證明書上的「母親」。

判辭指出,兩名女士克盡家長職,愛護、關心孩子(段6、12)。歐陽桂如法官指出:法例不停「發聲」(always speaking),所以詮釋法例——例如家長的定義——須與時代、科技(包括人工生殖技術)並進(段32、61、127);而現在的狀况(即同性伴侶中只有一人是合法母親)並不理想,令孩子(似乎)成為非婚生子女,違背當今法律不再因雙親婚姻狀况區別孩子的政策(段120、121);可惜法庭亦無權更改法例字眼(段145),因此只可頒布此案的同性伴侶為孩子「普通法上的家長」。

法律非中立 可以製造歧視

此案清楚顯示,法例的詮釋並不只有追尋立法原意一途,亦須與時並改;而且,家庭是否溫暖,跟家長性別並無關係。其實早於上世紀90年代,學界便已提出「功能性家長」(functional parenting)這概念,意即法庭在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與家長的關係時,應將首要重點放在家長能否給予孩子適當照料上,而非性別角色定型(Chiu, 2000)。

此判決也正正顯示法律的矛盾及虛偽——雖號稱普世中立超越所有價值觀,實際上不同法官有不同取態(例如有些堅持追尋立法原意,有些卻認為法律是不斷成長的生物);加上司法、立法(及行政)互相尊重的金科玉律,令法律即使眼見弱勢遭主流社會邊緣化,大部分時間都無可奈何,不可爽快糾正(同性婚姻不會在可見將來出現,同性家長只是普通法的理念)。

如果笑話可以暴露社會主流論述的死角,法律就是最具自我諷刺力的笑話——它邊說維護公義,卻在製造或維護不公平(NF一案中,歐陽官不就是指出現行法律雖說剷除非婚生及婚生子女的差異,卻又在複製此二分嗎?)。如果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指笑話與悲劇只是一體兩面,法律根本就是一齣狗血悲劇(Golden, 1992)。

悲劇非導人厭世 而是珍惜當下

請注意:悲劇不一定是傷心無助的純情緒發泄。哲學家尼采在《悲劇的誕生》一書中,仔細分析了亞里士多德時期的希臘悲劇。按他的說法,(當時當地的)悲劇有力地揭露理性秩序(包含律法)的盲點,主角就是往往不知自己在現世的極限,才會最終恨錯難返。學者黃國鉅認為,古希臘人就是藉悲劇提醒眾生,純粹以理性按傳統規範活着,只會迷失個性、閹割情感,結局悲慘(黃國鉅,2014)。悲劇觸動觀眾、讀者情緒之餘,亦有效地逼令各人面對且反思現實中各式各樣的荒謬。

換言之,悲劇不是勸導世人厭世、放棄人生,反而是珍惜當下,體會在悲哀中仍可生存的力量,鼓勵世人努力以情緒操作目前理性本位的資源及機器(周國平,2018)。以NF一案為例,就是由於歐陽官不囿於條文字眼及性別角色,而是由適當照料孩子的角度出發,突破傳統規定,建構合情裁決,將「功能性家長」這理念引入法律機器,既不用摧毁行之有效的機器連結,又可微調操作模式,兩全其美。

情緒必要 卻須服膺公平

但以情感操作理性,是否就可建構公平與反歧視?NF一案把《父母與子女條例》的不足曝光,岑子杰一案則要求政府為保障同性伴侶立法,修法立法似乎勢在必行(成功與否拭目以待)。司法程序以理智先行,涉及人數不多;惟立例涉及的社會心理資源消耗,就巨大至不可預計。要求以社會多數人意見為依歸的立法程序保護少數弱勢權益,是否緣木求魚?以大多數人情緒為依歸,是否仍可公平?

哲學家齊澤克說過,良好管治主要有3個量度指標:管治機器(包括司法、立法及行政)運作暢順(即「自動波」)、對問題反應快而準,及透明度高(加合法言論自由)。但他沒指出如何處理眾生千面的情緒。哲學家德勒茲及伽塔里在討論民主管治結構時,「先戴頭盔」,說明民主並無肯定定義,而他倆只是提出應考慮原則(Patton, 2008):民主不止是多數人意願,也是須以公平為基調(所以不會有多數人暴力)及對不同意見(包括專家意見)的不斷反思。他們亦指出不同社會、不同人民、不同思想模式,自然有不同的民主定義(Deleuze & Guattari, 1996);惟各文化的民主應有以下兩個共通點——支援弱勢及共同富裕。

回看NF一案及岑子杰關於同性伴侶的訴訟。隨着後者的終審判決,香港所有法律(例如家長的定義及稅制)都會由「同性伴侶」制度的視點通盤審視一次。筆者希望社會大眾在表達不同意見時,認知各自的情緒/出發點之餘,亦緊記傳統不是永恒不變及堅持公平。

延伸閱讀:

(1)周國平(2018),《尼采在世紀的轉折點上》,台北:商周出版

(2)黃國鉅(2014),《尼采:從酒神到超人》,香港:中華書局

(3)M. C. Chiu, (2000), ” ‘Baby = Monopoly of Heterosexual Couples?’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iscrimination and the Law, 4(2): 173-199.

(4)Gilles Deleuze & Félix Guattari (1996), What Is Philosophy? New York: Columbia.

(5)Leon Golden (1992), Aristotle On Tragic and Comic Mimesis. Atlanta: Scholars.

(6)Friedrich Nietzsche (2018), The Birth of Tragedy. Scotts Valley, CA: CreateSpace.

(7)Paul Patton (2008), “Becoming-Democratic,” in Ian Buchanan & Nicholas Thoburn (eds.) Deleuze and Politics.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作者是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嚴元浩講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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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文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