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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松:優化家庭友善政策 打造宜業宜育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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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近年不少僱主抱怨難留住舊伙記,或者招聘新人時遇到困難,他們往往將問題簡單歸因為市場勞動力不足,卻忽略給予員工的福利待遇是否足夠及具競爭力。站在僱員角度,到底在哪些條件下,才會願意留在原來工作崗位?早前有人力資源機構委託大學所做的勞動力研究發現,原來僱員較看重的是公司能否提供彈性工作時間。

事實上,香港職場環境普遍缺乏工作與生活平衡(work-life balance),面對工時長及高壓的工作環境,打工仔難以平衡職場與家庭責任,傾向選擇較彈性的工作;而不少有意生育的女性,更只被迫在家庭與事業二擇其一。

這種職場文化,已成為提升勞動力及生育率的絆腳石,政府需繼續推動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及改善舊有政策思維。

宣傳教育成效未如理想

政府過去雖積極推廣家庭友善僱傭措施,但主要集中在宣傳及公眾教育層面,例如透過勞工處推出的《好僱主約章》、家庭議會和前民政局舉辦的家庭友善僱主獎勵計劃等推廣工作,而後者在2018年後再沒有推行,也沒有復辦的消息。

單靠宣傳教育,其實並無不可,惟必須有效到位。然而據平機會資助教育大學團隊於今年6月發布的調查發現,在400名背負照顧家庭責任的受訪僱員中,逾八成半受訪者認為本港家庭友善僱傭措施「不太普遍」或「完全不普遍」;甚至有受訪僱主竟表示沒聽過家庭友善措施,亦認為支援員工處理家庭事務並非公司責任。

除宣傳教育以外,其實是否有空間可以做得更多,例如透過立法保障僱員權利?

目前企業會否推行家庭友善措施,全屬自願。現時本地僱主普遍能提供的家庭友善措施,大多只有婚假及喪親恩恤假,但這類卻是員工不會經常用到的「福利」。若寄望僱主能自發推行家庭友善措施,從過去多年的實證顯示,進展無疑是極為緩慢,當局有必要從旁再推一把。

對比其他較發達國家及地區,香港在保障僱員權益方面仍落後於人。就以澳洲為例,當地政府為提高對僱員的保障,早於2009年已制定《公平工作法》,允許需照顧學齡子女或幼兒的父母、照顧者、殘疾人士等特定僱員,可向僱主要求彈性工作安排,僱主在接到請求後21天以內須給予正式回覆;而且該法在去年通過修例後,更將保障適用範圍擴展至懷孕僱員,並增加僱主在拒絕員工彈性工作請求後須遵守的法定程序等。

應先增侍產假 再設育兒假制度

在僱主未提供全面的家庭友善措施時,法例的保障是打工仔唯一靠山。筆者期望香港可仿效外國設立容許僱員提出彈性工作權利的制度,但由於涉及層面較廣,勞資雙方要商議並取得共識,預計要頗長時間,似乎只能視為長遠目標。當局現階段可考慮先推動增加爭議較少的勞工保障,例如在現時鼓勵生育的大政策下,社會都支持構建有利生育的環境,大可以研究再延長法定侍產假日數。

畢竟在現行法律保障下,在職父親於嬰兒出生後僅有寥寥可數的5天法定侍產假,不足夠用於照料剛分娩的伴侶及初生兒;加上,過後不論在照顧子女上有何特殊照料需要,或者只能動用年假,或申請特別休假,惟不一定獲批,難以同時兼顧家庭和工作。當局應將侍產假上調至不少於7天,並研究設立育兒假的可能性。

觀乎內地及海外,法定育兒假措施其實已相當普遍。例如廣東省父母在子女3歲前,每年各自可享10天帶薪育兒假;新加坡父母在子女7歲之內,每年亦各享6天有薪育兒假等。政府長遠應考慮立法設定有薪育兒假制度,為香港打造更友善的工作環境,同時有助消除育兒障礙,也可提高本地生育率。筆者認為,當局可先以試驗方式向公務員提供育兒假安排,作為示範推動公營及私人企業仿效,最終以立法方式全面落實。

政府須更積極進取

應定具體政策目標

在推行家庭友善措施方面,政府也應定下具體的政策目標。例如內地政府透過政策支援,包括提供資金補貼等,推動企業設立工作時間及管理模式相對彈性的「媽媽崗」特殊職位,以便育兒婦女可同時兼顧工作。經一段時間的嘗試,「媽媽崗」已成為讓企業和員工「雙贏」的新職位,它亦是一種不再把工作與家庭割裂的社會進步體現。為照顧家庭在職人士消除阻礙,為年輕一代營造宜居、宜業、宜育的優質生活環境,政府在推行家庭友善政策措施方面,須更積極及進取。

(進步社會發展的關鍵系列.三之二;首篇刊2023年10月24日《明報》)

作者是勞聯秘書長、立法會議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周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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