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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物管操守守則生效 定採購保存帳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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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制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操守守則,昨刊憲生效。守則涵蓋10多個範疇,訂明持牌物管公司須負的責任,包括保存帳目、開立和維持銀行戶口、採購安排等。物監局表示,已聯同民政總署舉辦兩場講座,向400多名業界代表介紹守則。

該份昨日生效的操守守則共9頁,涵蓋持牌物管公司多個範疇責任,包括釐定管理開支、保存帳目、開立和維持銀行戶口、特別基金設立、採購安排、經理人辭職、經理人委任結束後的責任、業主之間通訊等。

存6年單據 採購逾20萬須招標

其中帳目方面,持牌物管公司須備存財務紀錄及相關單據最少6年、按規定擬備收支概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於物業顯眼處展示副本;同時亦按規定准許業主查閱帳簿或帳項紀錄。

採購方面,除非在可豁免招標情况下,任何物品或服務的價值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20萬元,物管公司須招標。另外,物管公司亦須設立並維持一項特別基金,以備支付並非預期每年都要支付的款項。

根據該守則,持牌人不會僅因違反守則條文招致法律責任,但紀律聆訊中,違反守則的證明可作為確立或否定爭議事宜的依據。

物監局主席黃江天表示,物管公司及從業員持專業牌照,協助業主依循相關規定行事是專業服務的一部分,守則旨提供物管業界實務指引,以協助業主依循《建築物管理條例》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