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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721受查警身分囚4個月 林卓廷上訴指基於公眾安全披露 (14:30)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在2019至20年的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他早前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林不服定罪上訴。高院今(10日)開庭處理。上訴方林披露資料是基於公眾安全風險,防止721事件重演;控方則質疑林在記者會已一再批評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反問游乃強受查「對公眾秩序有乜嘢重大嘅影響呢?」法官將在3個月內頒裁決。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首先陳辭指,《防止賄賂條例》列明披露受查人身份的合理辯解,包括公開對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本案源於警方在721後委派游統籌721的調查,出現「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情況,而游正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故由游調查721,「係咪會出現821、921,警察係咪會再做呢啲嘢呢?」強調公眾有需要知道游正受查。
沈士文又質疑,律政司主張控罪要旨是被告知悉受查人正就賄賂罪行受查,「無限擴大」控罪。沈主張定罪門檻應是被告有否披露受查人正被調查賄賂罪行,單憑林披露游乃強因721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不能推敲他必然涉及賄賂,重申公眾應有自由提及任何姓名,不可能因為游乃強正受查,則「呢個名唔提得喇」,質疑律政司的標準「荒謬」。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則指,套用上訴方的標準,即使公眾披露某人被廉署調查,而該人明知自己干犯賄賂罪行,只要沒披露涉及甚麼罪行,便不會違法。陳質疑此標準有違立法原意,無法保障廉署調查的隱密性,正達到上訴方所指的「荒謬」情況。
陳淑文又質疑,林在記者會已多次批評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已清楚帶出信息,披露游乃強受查沒有增強其信息的效力,亦不會影響公眾秩序,認為「係無需要,披露同公眾安全係完全無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