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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投訴當「不滿」 監警機制裁越權 8年6195宗 前委員料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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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供市民向警方提出輕微申訴的「表達不滿機制」,近日被高院裁定越權。警方回覆本報查詢稱,機制實行8年(2015至2022年)處理逾6000個案,去年底已暫停機制。制定「表達不滿機制」期間任監警會委員的大律師馬恩國稱,印象中大會上較少關注其法律基礎,相信現循機制處理中的個案要重新視作「正式投訴」,或要增撥資源應對,但重啟已結案個案機會不大;另一時任委員梁繼昌認為,機制沒有取代或削弱《監警會條例》下投訴權利,估計警方會上訴。

53宗應事主意願改列「須匯報投訴」

警方表示,自2015年機制正式實施,至去年共處理6195宗個案,當中有53宗因應投訴人意願重新歸類為「須匯報投訴」並跟進;同期接獲的「須匯報投訴」有11,617宗。警方及監警會均稱去年已暫停以「表達不滿機制」處理個案,但未有交代原因,將研究判辭及考慮跟進行動。警方表示會與監警會攜手完善投訴警察制度,維持市民信心。本報致電多名現屆監警會委員查詢,均拒回應,稱要待開會跟進。

馬恩國憶述,2009至2010年間有大量輕微個案積壓,監警會與投訴警察課的工作小組遂草擬此簡便機制,反問「當時大家冇睇到(條例)咩?」被問到大會討論時,有否考慮法律基礎及監警會監察權力,馬恩國稱「呢個係少嘅」,當時着眼於如何將資源用於有實質違規的投訴。對於已經此機制結案個案,他說市民已接受處理結果,相信要重啟的機率低。

馬表示,如警方決定不上訴,則正循機制處理中的個案要重新視作「正式投訴」分類,建議分析近年「表達不滿機制」個案數字趨勢,增撥資源,個人估計隨着社會平穩,不滿數字已減少,額外修例重定「機制」未必可取,亦非立法會優先工作。

梁繼昌:實質上不屬投訴機制

本身有律師資格的梁繼昌認為,機制實質上並非投訴機制一部分,事主並未選擇「投訴」,「表達不滿」後仍未滿意,可就同一事項正式投訴,「唔係特登整一個機制令市民唔可以投訴」。他相信現階段暫停機制屬尊重裁決,認為警方會上訴澄清說法。判辭提及另一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意見,張強調機制有助協助監警會履職,引入機制時曾關注監警會在條例下的職能、權力和運作,力求引入機制屬條例的權力範圍內。張達明稱在案中有角色,不便受訪。

「表達不滿機制」供市民表達不滿並尋求解釋,毋須經正式投訴程序(如落口供等),個案會被整理成摘要供監警會審閱,但非調查報告。監警會2014/15年報稱,機制在試行期間處理了逾三分之一的投訴個案。《監警會條例》列明,市民投訴須分為「須匯報投訴」及「須知會投訴」,「表達不滿機制」被高院裁定超出條例架構。「警方投訴警察課投訴人須知」於11月更新,「表達不滿機制」部分已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