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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當年化驗報告足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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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警方今次破案主要依賴對比被捕者與32年前檢獲證物上的指模及DNA,有大律師及法醫認為,當年的DNA檢測技術已有一定水平,除非辯方挑戰報告的可信度,否則毋須重新檢驗,當年的報告已可直接呈堂,現只需再在被告身上取樣本化驗DNA,對比今昔兩份報告結果。

大律師嚴康焯稱,本案的證物十分重要,被告即使不認罪,亦要解釋為何現場會出現其指紋及沾有其血漬的衣服。嚴認為32年前的科技不是太差,已有DNA檢測技術,如當時做好相關化驗紀錄,該些政府報告可以直接呈堂;至於被告申請中止聆訊的可能性亦不大,因暫時見不到導致他不能獲得公平審訊的理據,事隔32年才上庭並非控方蓄意延誤,而是因被告潛逃。嚴續指由於本案涉及謀殺控罪,預計會在高等法院由陪審員審理。

資深法醫馬宣立表示,證物衣服上雖然只有小量血漬,但即使分量少到看不見,仍足以驗到DNA;若辯方要求以現時技術檢驗1991年的血漬,就要視乎證物有否妥善保存,特別香港天氣潮濕,衣物可能發霉,影響上面血漬的保存,有可能無法完全化驗出所有D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