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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電新增罰款機制 議員:舊制獎金可對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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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兩電管制協議中期檢討另一關注點為供電表現賞罰機制。政府昨未提出修訂機制,但在保留現有機制下,額外引入新懲罰機制,單一事故客戶停電時間總和達一定門檻,兩電准許回報須扣減,中電累計停電達1500萬分鐘(25萬小時)須扣減約2000萬元,港燈達約500萬分鐘(約8.3萬小時)須扣減1000萬元。政府同時指嚴重至觸發懲罰機制的大停電,不會重複計算在現有賞罰機制中。有立法會議員分析,現有賞罰機制以年度平均表現計算,如可剔除嚴重事故,兩電在舊機制的「供電可靠性」及「恢復供電」計算上或仍可獲獎,即兩電靠舊機制獎金或可抵消新機制罰款,批評當局容許兩電「罰一次,賺兩次」,屬數字遊戲及偷換概念。

政府昨無提出修訂賞罰機制,但引入新懲罰機制,稱有參考港鐵事故罰款機制,以單一事故「客戶停電時間指數」為指標,指數為「受影響客戶數目」乘以「供電中斷時間」後的總和,罰款分為兩級(見表)。

然而,觸發新懲罰機制的事故將不納入現有賞罰機制內以計算「供電可靠性」及「恢復供電」。立法會議員梁熙昨向本報分析,賞罰機制是以年度平均表現計算,嚴重事故會拉低表現,但如不被計算在內,兩電在賞罰機制下於「供電可靠性」及 「恢復供電」或仍可分別獲0.015%准許利潤獎勵,即共約0.3%,足以抵消罰款機制下的最高罰款,批當局偷換概念,沒回應市民訴求。

謝展寰:原則上有變 信兩電小心行事

環境及生態局長謝展寰昨稱,不認同保留舊機制獎勵可對冲罰款,形容當局引入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懲罰機制已是「breakthrough(突破)」;他又稱,一旦觸及新機制,兩電實際收益會下降,因是從股東「荷包」拿錢出來。

環境及生態局副秘書長伍江美妮昨承認,今年4月港燈港島停電48分鐘,在新機制下總停電時數僅180多萬分鐘,不足以觸發罰款;去年中電元朗電纜橋事故導致停電3800萬分鐘,按新機制須罰4000萬元。

港燈停電未觸罰款門檻 葛珮帆:無牙老虎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主席葛珮帆批評新罰款機制對港燈事故仍無罰款,是「無牙老虎」。伍江美妮形容扣准許回報獎金也是懲罰,謝展寰則稱兩電同意重大事故須有罰款機制已是原則上改變,代表兩電承諾社會責任,相信也關心形象聲譽,會加緊努力及小心行事。

至於中電及港燈觸發罰款機制的停電時數門檻不同,伍江美妮稱考慮到兩電用戶人數不同,港燈總用戶60萬,中電270萬,按比例計算門檻高港燈3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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