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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事主自殺 男子認40年前強姦囚7年 13歲受害創傷纏餘生 官稱被告21年沒犯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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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六旬男子40年前闖入屯門一個單位綁起13歲女童強姦,並劫去100元,事後逃遁。女童飽受創傷,多年來出入精神病院,在事發16年後自殺身亡。肇事男子2021年被捕,昨於高等法院承認一項強姦罪,搶劫罪則存檔法庭。特委法官陳政龍斥被告剝奪女童正常生活的機會,考慮被告事隔多年已改過自新,減刑9個月,判囚7年。

辯方曾爭議可否只憑40年前供辭提控

被告王晉全(現年60歲)承認於1983年1月20日,在屯門新發邨某單位強姦女童X。控方曾撤銷強姦罪,在交付案件前重新加控強姦罪(見表)。控方昨在庭外解釋,辯方曾爭議事主已身故,可否單憑她40年前的供辭提控,最終控方認為證據充足,重新檢控強姦罪。

6案底 23年前亦入屋綁女子

控方在被告認罪後表示,被告有搶劫、盜竊等6項案底,在2000年同樣牽涉闖入他人住所搶劫,並綁起一名女子;本案事主X案發後一直飽受抑鬱症困擾,形容本案是「殺死那女孩的其中一個因素」。庭上透露,X曾任兼職補習教師,但在過世前10年經常留院,無法工作。

事主逝前10年常留院 無法工作

辯方求情稱,被告在2002年最後一次獲釋後沒再犯案,已改過自新,積極做義工服務長者,並照顧患病的同居女友。

特委法官陳政龍判刑時指出,X案發時年幼、事件帶來極大創傷,本案牽涉使用暴力,並在一個X本來應感安全的地方發生,採納10年量刑起點,被告在定審期後認罪,可減刑22%;陳官亦基於被告自2002年沒再犯案,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加上事隔40年,再減刑9個月,總刑期為7年。

控方案情指出,X的胞姊與丈夫在新發邨某單位居住,平日外出上班,X不時會在午飯時間到姊姊家。案發當天,13歲的X正讀中一,早上約11時半到姊姊家,留意到一名陌生人、即被告尾隨她上樓,她開門入屋時,被告推她入內並關門,聲稱身上有刀,威脅X勿作聲,隨後用衣物捂X的嘴巴、綁其手腳,強姦她後離開。

衣櫃留掌印 前年遇截查被捕

X隨後到附近警崗向一名女警求助,稱陰道疼痛及在流血,當時X情緒激動、不住飲泣,亦披頭散髮、嘴角受傷。警方隨即到事發單位檢取沾有精液的褲子、內褲、染血的紙巾等,亦陪同X在附近搜索被告,一無所獲。警方另在衣櫃擷取一個掌印,但當時未能辨認身分。

X事後情緒受困,中五輟學後家人帶她求醫,她被轉介青山醫院,其後一直出入醫院。1999年4月7日,X短暫出院,同日自殺,終年29歲。

警方將指紋辨識系統電子化後,在2008年辨認出掌印屬於被告並通緝他。2021年8月15日,被告在荃灣被巡邏警員截查時被捕。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案發時任職鋁窗工,不時藉工作闖入他人住所搶劫,他記得曾將一名年約13至15歲女童推入單位搶劫,但無印象有否強姦她。

【案件編號:HCCC 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