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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初選案結案陳辭 控:顛覆不限武力刑事 指「非法手段」包括沒擁護基本法 官關注控罪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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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35+」初選案16人否認《港區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辯雙方昨結案陳辭。控方主張國安法旨在打擊任何危害國安行為,法庭不可狹窄詮釋,控罪不局限於武力手段,亦不限於刑事罪行。法官預料聽取結案陳辭後,將押後3至4個月後裁決。

明報記者

控辯雙方早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辭,控方昨在庭上簡短陳述法律原則,辯方則概述各被告在初選的言行(見表及另稿)。針對本案控罪定義,控方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表示,國安法列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犯罪。

指社媒興起 謠言多礙管治

打擊危國安行為 不可狹窄詮釋條文

對於辯方質疑,根據「同類規則」(ejusdem generis)的法律原則,「其他非法手段」應該和條文前述的武力手段類別相近,控方表明不同意。控方主張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通過《港區國安法》,旨在防範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無論是否涉及武力都可納入國安法罪行。

控方強調,顛覆國家政權罪衍生兩個類別,其一為武力相關手段,其二為「其他非法手段」,後者不一定要涉及武力,「過往我們認為使用武力就是革命……如今,使用武力可能並非必要」。控方稱,21世紀催生社交媒體,社會時常出現針對政府的謠言,容易影響管治,法庭不宜狹窄解讀控罪。

針對控罪的「非法」二字,控方稱按照字典解釋,非法不局限於刑事罪行。法官李運騰關注,假設涵蓋民事法律,「(控罪)邊界在哪裏?」控方解釋,本案「非法」之處牽涉兩個層次,其一是被告就任立法會議員後發假誓,或涉案協議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屬刑事罪行;假設法庭不接納這一點,就要考慮被告沒有擁護《基本法》,構成濫用權力和失職,此舉沒有違法,但屬「非法」。

控方表示,本案關乎有人違反基本法和國安法的原則,「取決於對基本法的態度、對特區的態度」。法官陳慶偉舉例,假設他審理一宗民事訴訟時沒有受賄,卻刻意偏幫朋友而裁定被告勝訴,判決可能變為「非法」。

談意圖舉例誤殺 控:不知者亦入罪

至於被告的犯罪意圖(mens rea),庭上討論被告可能相信戴耀廷的言論,認為自己行為沒違反國安法。控方強調,被告是否相信自己違法並不重要,例如在一宗誤殺案例,被告不知道自己犯法亦可入罪。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69/22】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