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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理大暴動5人囚19月 律政司申加刑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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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4男1女逃出理大時被捕,原本被控在理大內外均參與暴動,其後5人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承認一項理大外暴動罪,在區院判囚15至19個月不等。律政司早前提出刑期覆核但被駁回。

上訴庭昨頒判辭解釋,雖然律政司對原審的批評不無道理,5人刑期應至少有24至28個月,但考慮被告在刑期覆核後一般可獲減刑,加上5人即將出獄,故不認為改判符合公眾利益。

5名答辯人依次是26歲(現年,下同)梁子揚、26歲郭志帆、22歲許寧軒、29歲馬嘉惠、30歲嚴家朗。認罪協商指5人承認理大外暴動罪後,針對理大內的暴動罪不會起訴。早前庭上透露,許寧軒最早刑滿獲釋日子是今年10月12日,其餘4人的最早獲釋日為今年12月至明年2月間。

上訴庭判辭指出,原審區院法官陳廣池過分強調該認罪協商等同控方「放生」各答辯人,以至不當地從理大內暴動的背景分割出來,加上過分強調各答辯人的品格、非暴動策劃者的身分;答辯人一方則指出,若法庭將整個理大暴動本身作量刑,等同把已存檔的控罪翻出來再判刑。

判辭續指原審判刑時應考慮整個理大暴動,不過只是作為案發背景(context)來考慮,與翻出已存檔的控罪再判刑是兩回事。理大事件作為牽動全港、令整個尖東和紅磡陷入多天混亂的暴動,不論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及個人罪責,都是其他單一、偶發的同類事件無法相比。

官認同原判過輕

惟快出獄 改判無助公益

法官認為律政司指原審構成原則犯錯不無道理,認同原審量刑「實在太低」。5人獲認罪扣減後,刑期至少應該是24至28個月,但考慮依慣例他們在刑期覆核後可再獲減刑,加上5人快將出獄,不認為改判符合公眾利益,故駁回律政司申請。

【案件編號:CAAR 1/23】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