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即時港聞

5人涉理大暴動判囚15至19個月律政司提刑期上訴 官稱認同量刑輕但改判不符公眾利益 (17:52)

發佈於

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4男1女逃出理大時被捕,原本被控在理大內外均參與暴動,其後5人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承認一項理大外暴動罪,在區院判囚15至19個月不等。律政司不滿原審判刑,指5人刑期過輕及提出覆核。早前高院上訴庭已駁回律政司申請,今(1日)頒判辭解釋,律政司對原審的批評是不無道理,5人至少刑期應該是24至28個月,但是考慮被告在刑期覆核後一般可再獲減刑,加上5人快將出獄,故不認為把他們改判會符合公眾利益。

5名答辯人依次是26歲梁子揚(現年,下同)及26歲郭志帆、22歲許寧軒、29歲馬嘉惠、30歲嚴家朗。該認罪協商指5人承認理大外暴動罪後,針對理大內的暴動罪不予起訴。早前庭上透露,許寧軒最早刑滿獲釋日子是今年10月12日,其餘4人的最早獲釋日為今年12月至明年2月間。

法官於判辭指,原審過份強調該認罪協商是等同控方「放生」各答辯人,以致不當地從理大內暴動的背景分割出來,加上過份強調各答辯人的品格、非暴動策劃者的身份;答辯人一方則指,若法庭將整個理大暴動本身當作量刑,無異於把已存檔的控罪翻出來再判刑。

判辭續指,原審判刑時應考慮整個理大暴動,不過只是作為案發背景(context)來考慮,與翻出已存檔的控罪再判刑是兩回事。理大事件作為牽動全港,令整個尖東和紅磡區域陷入多天混亂的暴動的一環,不論是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及個人罪責,都是其他單一與偶發的同類事件無法相比。

法官認為,律政司指原審構成原則犯錯是不無道理,而原審量刑「實在太低」。5人獲認罪扣減後,刑期至少應該是24至28個月,但是考慮依慣例他們在刑期覆核後可再獲減刑,加上5人快將出獄,不認為改判會符合公眾利益,故駁回律政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