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要聞

法例禁提供利益影響投票意向 未涵便利安排

發佈於

【明報專訊】過往選舉不時有個別候選人,因在投票日安排旅遊巴接載長者到投票站而引起爭議。參考《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選舉指引,列明任何人不可向他人提供利益,包括優惠、飲食或娛樂等,以影響該人的投票意向。條文未涵蓋非候選人所提供的方便選民安排。

至於廉政公署選舉資料手冊列明,免費車輛接送服務可能屬於上述條例所指的「利益」,而任何人不可藉提供利益,誘使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但若免費服務並非由候選人或其支持者提供,而有關安排純粹為方便選民,過程沒有促使或阻礙某人當選,亦沒有誘使或酬謝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人,則不受限制。

另外,選舉事務處一向會為有特別需要選民提供便利措施,針對行動不便者,處方會按要求聯絡香港復康會,安排復康巴士接載他們往返投票站;若有需要,有關選民可要求由票站主任在另一名票站職員見證下填劃選票。

(區議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