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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館國際組織續契須外交公署批准 立法定期刊公告自動續期 政府:暫未見反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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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全港約30萬個地段的地契2047年6月底到期,涉逾150萬個業權人,發展局5月建議透過續期公告自動續地契50年。政府昨日公布《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下稱草案)今刊憲,當局須於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定期刊登「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草案並訂明,外國駐港領事館或國際組織地契要續期須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下稱公署)批准。當局指有關要求去年6月已有,涉外交事務,非特區政府能處理,暫未聽見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有反對聲音。

草案下周三遞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當局預計明年6月可通過。

劉兆佳:配合外交政策 倘損國安才不批

英國駐港澳總領事館昨回覆查詢稱收到並正檢視有關要求,現階段無回應。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表示,外國駐港領事和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涉及外交事務層面,擬議法例加入房地產租契申請須獲公署批准,是為讓中央更有效管理及配合外交政策,倘若有關土地或物業用途涉損害國家安全,公署才會不批准。

地契到期前6年刊公告 自動續免繁複程序

發展局發言人稱,草案內容適用於商、住、工業地契,不包括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地契。草案通過後將提供常設法定機制,讓地政總署署長每年最後一個工作日,於憲報刊登公告為地契自動續期,免除重新簽訂新地契的繁複程序。局方預計草案明年6月通過,6月底前就2025至2030年到期的376個地段地契刊登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發言人稱曾先後諮詢各專業團體及持份者,最終把續期公告刊登時間由地契到期前3年倍增至6年,以回應持份者希望更早確定地契續期的意見。

草案亦訂明,各國領事館及國際組織的房地產要續契須獲公署批准。發言人稱全港有63個領事館和8個國際組織,共不少於10幅土地和約100個多層大廈單位;7月收到公署提醒,指公署去年6月16日已向各國駐港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要求,不得未經公署事先批准下獲得或處置用作辦公用房、館長寓邸和館員住房的房地產。

發展局:地契涉外交 非政府可處理

倘已批續契發現危國安 用其他法例處理

發言人稱有關地契涉外交事權,非特區政府可處理,並強調兩者考慮不一樣,即使地署決定續期,但若公署最終不批准,有關地契不獲延續。發言人指考慮是否續契因素包括有否涉重大公眾利益,如危害國家安全,但若已批續契,即使6年內發現有危害國安行為亦不收回,但政府會以其他法例如國安法處理問題。

近年公署要求駐港領事館申報在港活動,包括去年要求申報新購物業,及今年要求提交聘請本地僱員名單,有分析指是與中國駐外領事機構亦根據當地政府要求提供相關信息有關。2020年美領館放售壽山村道37號物業,當時有報道指中方提及出售物業是外交事務,要求美方買賣、租賃或處置香港物業都需提前60日向中方申請。

翻查美國務院網站,外國使團在購置、租賃、轉售、裝修、加建物業時均要提前通知國務院,並提交包括地址、用途、住客聯絡方式、表明不轉售聲明等資料。不過,在60日通知期屆滿後,外國使團有權可先簽合約,但須列明國務院有權反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