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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兄逼3歲妹口交及共浴判感化18月 官指父母難辭其咎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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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冷氣學徒12年前,要求當時僅3歲的胞妹替他口交,將精液射在胞妹掌心,7至8年後他一次邀請胞妹共浴並非禮她,直至胞妹前年因抑鬱而自殘才揭發。他早前認罪,今日(8日)於區院接受判刑。法官指出,被告干犯嚴重罪行,惟他的父母也難辭其咎,感化官報告則指事件源於父母對於孩童成長缺乏敏感度,及可予以被告機會。考慮被告近年飽受情緒煎熬,加上事主願意原諒被告等因素,接納報告建議而判處被告接受18個月感化令。

被告Y.L.P承認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父母今日有到庭支持他。法官先引述事主X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指X升中後被分配進精英班學習,但她對自己學習能力欠缺信心,加上她想滿足父母眼中認為她是「陽光女孩」的形象,不想自己為家人帶來任何負面情緒。X亦怪責自己因為無法忘記「往事」,令被告需要離家及父母需辭職照顧她。

法官再引述被告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指他被起訴後因為被禁制接觸X,過去兩年間需要離家,獨自一人生活。在獨居及憂慮日後刑責的情況下,他患上長期抑鬱及曾萌生自殺念頭。被告憶述,童年時父親是工作狂,X出生後成為父母的焦點,他每當沮喪或見到父母優待X時,會用頭撼牆。被告讀小三時,使用父親電腦下載色情影片觀看,此後開始手淫。被告將事件歸咎於童年對性好奇、父母不在家而失去自制力,及自認為見X受父母優待的報復方式等。

法官續指,被告初犯時僅10歲,剛好滿足要負上刑責的最低年齡要求,他未必如成年人般能分辨對錯,對性好奇卻缺乏性教育。被告干犯嚴重罪行,但父母亦難辭其咎。法官終接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被告感化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