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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流產假」確認小生命曾經存在 慰藉失胎父母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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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出生率持續偏低,行政長官在今年《施政報告》提出多項鼓勵生育措施,匯豐銀行日前公布明年起增加香港員工有薪產假由16周增至20周,侍產假由10天增至40天;亦有本地政黨提出設立「流產假」的提議。

「流產假」或涉及政治討論,但我只想分享失胎母親的身心需要,以及現時香港勞工法例對失胎母親的保障。

社交網站留言區內,有不少人認為設立流產假是貽笑大方、不切實際。其實流產假並非天馬行空的想法,台灣早在2014年就已經有此安排。根據台灣法例規定,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者,可獲得4星期產假;懷孕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可獲得1星期產假;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者,可獲得5日產假。

坐月調理讓身心休息

按照華人傳統,孕婦分娩後,需要「坐月」,讓身體得到休息和調理。其實,經歷失胎的女士同樣需要坐月,尤其透過藥物或手術流產,對子宮影響大,要有足夠休息時間。台灣有婦產科醫生建議,坐月時間視乎懷孕周數而定;少於12周,建議休養7至14日;介乎12至20周,則建議休養20日;多於20周,就已經等同足月生產,應該休息30至40日。

除了身體需要調養,經歷失胎後,母親的心靈都需要好好休息和關顧。在過去幾年我一直參與失胎相關的工作,曾經為失胎父母提供輔導。在過程中,聽到不少失胎母親述說由期望變為絕望的失落,她們普遍帶着自責、自我質疑、憂慮、憤怒等感受。若要她們在失去胎兒後,短時間內平復心情,並且恢復至正常狀態,實在是強人所難。

懷孕不足24周 胎死腹中無產假

既然失胎母親身心靈都需要休息,那麼香港現時政策有否回應她們的需要?香港需否設立流產假?

要解答上述問題,先了解香港《僱傭條例》。條例列明懷孕28周或以後流產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連續14周產假。在2020年12月11日生效的《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更將流產懷孕期下調至24周,即女性僱員在懷孕24周後流產,只要僱傭合約屬「連續性合約」,可享有連續14周產假。

即使香港現時並沒有流產假,只要女性僱員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任何一項,都可以有14周有薪產假:

第一,懷孕超過24周而流產。不論胎兒在母體內已經死亡,或在誕生後才夭折,女士都可得到14周產假休息

第二,懷孕不足24周,但嬰兒在誕生後才夭折,都當作正式分娩,同樣有14周產假

至於懷孕不足24周,而胎兒在母親體內已經死亡,則不會獲得任何產假。當然,這些女士可以按身體需要看醫生,拿取病假休息,但病假日數,由醫生評估決定。

對是否擁有這孩子感迷惘

縱使香港沒有流產假,但經歷流產的女士可以按懷孕周數獲得產假或病假以作休息,那麼還需要多此一舉設立「流產假」嗎?

我認為香港值得設立流產假,因為這對失胎父母來說,還有深層意義和價值。差不多每對失胎父母都會對自己是否擁有這孩子感到迷惘。例如當有人問及「你有多少個孩子?」時,他們或難以回答,並且內心隱隱作痛,大都選擇埋藏這段經歷。或許他們未必想如此做,但因為大部分人都不懂如何面對這個從沒見過、若有若無的小生命,失胎父母為免令他人尷尬和難堪,都會選擇沉默。其實不少關懷失胎父母的資料都指出,其中一件令他們在悲傷中最感安慰的事,就是清楚確認小生命曾經存在。即使彼此相處時間甚短,但他們絕對是這孩子的父母。

失胎並不單單帶來生理方面的損害,心靈創傷可能更為嚴重和持久,設立流產假可以對失胎父母帶來身分肯定和安慰。長遠而言,應將失胎納入男士侍產假的申請範圍,因為失胎父親同樣有情緒需要,另外他們亦可以運用這些假期陪伴剛剛失胎的伴侶,成為她們最有力的依靠。

或許有人認為流產假會令失胎父母被標籤化,因為申請流產假時會讓大家知悉此事發生。對此我並不同意。失去至親並不是一件羞恥事,為何需要隱藏?在其他人面前「扮沒事」壓抑自己的哀傷,難道這不會帶來更大的傷害嗎?我尊重每個人都有權選擇是否將自己的經歷告訴他人,但前提是,社會要有這個選項去包容、接納和肯定每個人的獨特需要。

失胎支援

◆延伸閱讀及學習:

‧繪本《我永遠是你們的孩子》

•書籍《天使爸媽的生命教育》

•網上電台節目《小天使你知道嗎?》、《寄給小天使的信》

•電視節目《死神九問2——失胎不能說的傷痛?》、《死神九問2——天使的足跡,能否在人間?》

◆社會服務:

•恩遇——明愛失胎支援中心

(網址:fsgpmp.caritas.org.hk)

•女青——賽馬會「小足.福」失胎支援計劃(網址:www.jcperinatal-bc.hk)

文:梁梓敦(安寧服務社工)

編輯:梁小玲

美術:謝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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