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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汽彈擲警察遊樂會 兩漢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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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太子警察體育遊樂會2020年12月1日遭人投擲汽油彈,警方一輛停泊該處的運送物資貨車遭焚毁,3名涉案男子否認一項縱火罪,受審後均被裁定罪成。法官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稱,雖然3人針對財物行事,但警務人員和他人仍有可能路過案發地點,潛在風險不容忽視,且3人預先帶備汽油彈,其間蒙面,事後更換衣物,均為加刑因素,判較年長二人同入獄4年,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的被告入教導所。

另一人判入教導所

3名被告依次為售貨員徐君浩(26歲,現年,下同)、報稱無業的馬富善(24歲)及羅康淳(19歲)。

法官姚勳智引述各人的背景報告指出,首被告有4次案底,包括行劫、傷人、藏毒等;辯方求情稱案底與本案控罪性質不符,被告少不更事犯錯。報告指次被告曾阻止他人以生果刀傷害途人致受傷,左手神經系統受損;辯方稱可見他樂於助人,被告打算重考文憑試,成為一名米芝蓮餐廳廚師。第三被告案發時僅16歲,受社會氣氛影響,其教導所報告正面。

姚官指縱火是嚴重罪行,即使本案是針對財物,對他人造成的潛在風險仍不容忽視;本案加刑因素在於事發時社會氣氛緊張,被告共同和有預謀行事,預先帶同汽油彈往現場,其間蒙面,及後逃離和更換衣物;3人挑選凌晨時分人流較少時犯案,最終警方價值40多萬元的車損毁,一般可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惟考慮事件只針對財物、無人受傷,以及被告審訊時同意不少案情,故判徐君浩和馬富善入獄4年;羅康淳案發時年輕,易受較年長朋輩影響,接納建議判他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738/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