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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泳舜:告別劣質劏房 取決於眼前執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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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政府已成立解決劏房工作小組,將用10個月時間,籌劃及提出有序取締劣質劏房的方案。作為告別劏房行動召集人,筆者心情是既驚且喜:喜者,是當局回應了告別劏房行動的訴求;驚者,則是當局有了告別劣質劏房的決心,但掌握劏房以至劣質劏房數據或統計基本工作,未有做好,這對日後取締劣質劏房政策出台,市民都不會有信心。

在短期內,筆者認為當局必須檢視差估署專責小組和特遣隊工作及人手,透過跨部門合作,加大力度巡查及檢控違法的工作,制定更高的績效指標,甚至研究加重違例罰則,也不為過。

未做好劏房數據統計

筆者在今年11月底立法會大會提出相關口頭質詢,政府回覆顯示,劏房租管實施近兩年來,差估署只收到2.35萬份租賃通知書。其實新條例實施以來,以兩年租期計算,當局應收到11萬份租約通知才對;現在卻僅有五分之一,筆者對此非常不滿意。換句話說,有逾8萬劏房業主視法律如無物,甚至可能是知法犯法,公然不按法定要求向差估署提交租賃紀錄。這等於有8.6萬個劏房租戶沒有得到《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下的應有保障!

有關法定保障頗多,包括業主須在指定期限內向租戶送達書面租約,及有加蓋印花的租約;首個租賃期內不得加租,但在進入次租期時可加租,租金升幅不得高於差估署租金指數百分比變動,上限為10%;法例又規定業主不可隨便收回處所,只能在5個情况下容許等。

試想,有五分之四的現存劏房,業主都不提交租賃通知書(AR2)。劏房地址、租金、面積;究竟是板間房、太空艙、閣樓或牀位等;有否提供獨立廁所、獨立廚房及窗戶等資料,這些原是租賃通知書內業主須提交的資料,政府卻只掌握當中五分之一相關資料,這如何規管呢?如何找出劣質劏房呢?再衍生AR3、AR4表格,期望由租戶提交資料或舉報,找出違例情况的成效當然大打折扣。筆者一向認為不應把調查違例個案的責任,側重在租客身上。

差估署執管工作 未如人意

其實,當局在2.35萬份租賃資料中,已取得一些重要數據,包括閣樓、太空艙、天台屋、板間房數目,但當局似乎都未想披露具體數字,回應質詢時只提及收到的表格,顯示大約有2.3%屬非房間類別的劏房。換句話說,有541個單位屬此類別。筆者問具體數據的原因,是想了解這些最有機會屬劣質劏房類別的單位,不同類別總數有多少,期望日後隨着收到的租賃通知增加,當局會仔細交代。

但目前看到,由於AR2回收率偏低,差估署於2022年1月法例生效時,已成立50人專責小組,其後設立12人隊伍的特遣隊,又有6支區域服務隊輔助宣傳及接收查詢。從衡工量值角度看,筆者認為差估署處理劏房租管執管的工作,是未如人意。

當局提到差估署已就違例個案,成功檢控28名業主,另有26宗正等待聆訊;還有588宗正在調查;有71宗個案,署方正等待律政司意見。於2024/25年度,差估署亦會抽查1000個劏房業主,要求提交租賃資料,以確認他們處理的租約是符合法例要求。

筆者希望當局多以跨局協作方式,檢討現有處理劏房的工作隊人手分工及手法,加大支援差估署工作,以便更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涉嫌違例個案,加大執行能力;當中也不應排除考慮增加對違例業主的罰則。今年11月,有6人因沒有提交AR2而被定罪,其中5人合共罰款只有7000多元,每人平均只付1000多元罰款。但按現有法例,若有人忽略或拒絕遵從提交AR2規定,可判處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另該罪行持續期間每一日處罰200元。縱觀現有判刑個案,當局可考慮增加罰則,包括探討若是同一業主再次被檢控相同罪行,應有更嚴厲罰則,或增加持續罰款金額。

盡早起步 取締劣質劏房

另一方面,取締劣質劏房,最重要是安置受影響的租戶。當局說明在未來10年可興建41萬個公營房屋;去到中長期,大部分公營房屋供應到位時,屆時就有底氣推出大刀闊斧取締不合標準劏房的措施。筆者估計當局的取締時間,極有可能在未來5年後,因為未來5年,當局只能提供14萬個公營房屋單位,要到2029至2034年,即後5年,才會提供餘下26萬個單位。

筆者認為既然已有兩萬個過渡房屋,而到2025年高峰期,供應3萬個簡約公屋單位,當局不妨選擇盡早起步,由少到多,逐步取締劣質劏房。在這工作啟動之前,當局必須透過做好執管,對現有劏房情况掌握更為徹底,否則日後推行的進一步規管或登記工作,都會變得徒然。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鄭泳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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