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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校董會:炒吳樹培毋須「好的因由」 吳回應:正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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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校董會前日(13日)議決解僱副校長(行政)兼校董會秘書吳樹培。校董會今日(15日)表示,有關解僱程序不屬於紀律處分,決定解僱亦並非基於《中大條例》規程24(基於「好的因由」免任),指校方不受限使用該規程來終止與吳的僱傭關係。

吳樹培今天晚上回應事件,指中大校董會今日的說法,以及個別校董近日的言論,「都與事實經過存在明顯落差」,他感非常遺憾,正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以保障他的權利和聲譽。

吳樹培稱,他在10月16日收到校董會主席查逸超的書面通知,對方表示會就吳的「持續的不當行為」和「對我的投訴」作調查,並就此成立專責小組。但此後,吳樹培對小組人選、職責範圍、針對他的具體指控、小組會基於哪些資料作判斷等,均全不知情,他並一直期待在校董會會議上,有機會就各項指控和批評作出解釋和申辯,「想不到卻在星期三收到被即時解僱的通知」。

吳又指,他在10月16日收到的書面通知,同時有抄送予所有校董,他無法理解有校董公開表示「小組的工作不是調查」,認為此說與個人理解的事實不符。

根據《中大條例》規程24第5項,校董會要免任副校長等人,可基於4項「好的因由(good cause)」決定免任副校長,其一包括「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行為,校董會認為令其不適合繼續任職」。

中大校董會今補充指,由於規程24條含有紀律處分性質,校董會並非基於此規程作決定,又稱第24條第6段中已明確表明:「如其聘任條款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指出「另有條款」已包含在吳樹培的僱傭合約內。

校董會亦重申,成員審視過相關書面資料,當中包括吳樹培就其引起關注的行為舉措,所作出的詳盡解釋和陳述的抗辯,但校董會認為問題確實,最終議定按其僱傭合約條款,以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來即時終止雙方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