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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區議員監察制度 列言行要求設罰則 麥美娟稱市民有期望指引合理 96%候任議員出席培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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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新一屆區議會任期將於下月1日展開,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昨日公布《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下稱《指引》)和修訂後的《區議會常規》範本,具體列明區議員的工作要求(見表),包括出席率不低於80%、每年須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離港逾48小時須通知區議會秘書。該局昨亦為候任區議員舉行「地區治理培訓班」,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本報查詢稱,有96%候任區議員出席,即約有19人缺席區議會首項活動。

會議出席率須達80%

民政事務總署表示,絕大部分候任區議員昨日出席培訓班,有小部分候任區議員因個人原因(例如因公務離港、生病等)未能出席,民青局會提供培訓內容的重點供缺席的候任區議員參閱學習。

行為失當 監委會調查

根據政府文件,《指引》具體列明多項具體標準,包括不得濫用區議員身分、每年區議會會議出席率不低於80%、每年須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成立地區辦事處、參與地區活動等;《指引》亦列明何為失當行為,包括未達到工作指標、阻撓其他區議員或官員出席或離開會議、在會議上對與會者作侮辱言論或滋擾行為等。

文件中亦提到,如區議員行為失當,會由民青局長委任、由5名中立持平的成員組成的「監察委員會」調查,委員會亦會在完成調查後,向民青局長提交調查報告及建議處分。根據文件,最輕微的處分為勸喻,而最嚴厲為暫停職務2至4周等,其間涉事區議員無權收取任何酬金或津貼。

區議會常規增離港通知

至於修訂後的《區議會常規》,與以往的常規對比,新增多項要求,包括區議員如離開香港逾48小時,須於離港前書面通知區議會秘書;區議會主席負責委出委員會,委任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工作小組主席,委任增選委員等。

特首李家超昨日在北京述職後表示,新任區議員是愛國者,政府有履職監察制度,確保區議員做好工作,亦有處罰機制,不容許懶政怠政。

陳國基三個指導 國安為首

昨日的培訓班分為上、下午班,政務司長陳國基亦有出席,並向候任區議員提出地區治理的「三個指導」,分別是將國家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全面貫徹行政主導,期望區議員做到「下情上達、上情下達」,發揮好諮詢和服務功能,協助解決市民的「急、難、愁、盼」。

民青局長麥美娟昨日在培訓班後兩度會見傳媒,提到在培訓班上分享過往在地區工作的經驗,被問到《指引》會否太嚴格,麥認為要求合理,《指引》是回應市民對候任區議員表現的期望,並指《區議會常規》與過去大同小異,亦對新一屆區議員充滿期望,不應認為候任區議員「未上任先犯校規」。

現任葵青區議員盧婉婷表示,區議員的工作不分晝夜,相信新一屆區議員有承擔及抱負,認為《指引》對其工作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