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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俊安、吳嘉明:殘疾人聘請率應立法 可與商界討論凝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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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就業困難是本港殘疾人士面對的難題之一,協助視障人士就業向來是本會的重中之重。本會幾名執行委員會成員上月前往日本東京考察,並到訪跨國企業日本資生堂(SHISEIDO)及具認受性的日本殘疾人體育協會,了解當地殘疾人士就業情况。現時日本有法例規定企業須聘請佔整體員工數量達2.3%的殘疾人士,若超過此數可獲政府津貼,更有企業聘請殘疾運動員為全職員工,以達至法例要求。

筆者認為港府可參考日本做法,訂立「香港框架」的相關法例,適度有為地推動殘疾人士就業。

香港現時沒有法例規管政府、機構及企業,需要聘請某百分比的殘疾員工。我們先了解港府聘請殘疾人士的數據,今年3月有立法會議員在福利事務委員會上指出,公務員體系內殘疾僱員的人數由1999年的3828下降至2016年的3230;時至2021年更下降至2175,即只佔公務員隊伍人數約1.53%。

有議員追問,出現下降趨勢的原因為何?會否為聘用殘疾人士為公務員設立配額?勞工及福利局回應指,政府殘疾公務員人數減少可能由多種原因引致,例如整體公務員編制的變動、個別職系的招聘情况及離職或退休的殘疾公務員人數。

然而,綜合本會從日本資生堂及日本殘疾人體育協會得到資料顯示,日本法例規定企業需要聘請佔員工總數達2.3%的殘疾人士,即是每100名員工需要有2.3名殘疾人士,而未來會進一步增加至2.5%。

日本規定2.3%聘請率 「超標」可獲資助

日本資生堂表示,他們聘請的殘疾員工已達2.6%(本會於2023年11月初到訪該企業),即已超過政府之規定;而在現有法例框架下設有「障礙者僱傭賞付金制度」,聘請殘疾人士未達標的企業須向政府繳付一定金額,而超過此標準之公司就可獲得政府資助,即用未達標公司繳付之金額向已達標之公司提供金錢補助。

日本殘疾人體育協會進一步指出,日本部分企業為達到聘請2.3%殘疾員工之目標,樂意以全職合約聘請達至殘奧水平的殘疾運動員,即專業選手合約,而獲聘的運動員不用到公司上班,日常的工作是接受訓練,而外出比賽則視為出外公幹。該些擁有專業合約的運動員,可按與該公司簽訂合約內容,收取商業贊助或資助。

該會指出,企業能否達至聘請2.3%殘疾員工的目標,需要視乎公司規模,但強調透過法律化和明文化的規定,令一些運動員在生活和職業上得到保障。

綜觀日本情况後,現在回到香港。筆者無意批評香港的機構和企業在聘請殘疾人士上不作為,反而要為一些願意聘請殘疾人士的機構和企業打打氣,因不少具社會責任的機構和企業都有協助弱勢社群就業;而筆者在商業機構工作了數年,在視障人士中算是較幸運的一群,薪酬雖不算豐厚,但至少可以餬口。

港現缺法例框架 機構或無所適從

公平點來說,港府並非完全不作為,筆者可以隨口說出一些政府協助機構和企業聘請殘疾人士之計劃,例如展能就業科、陽光路上、指導員獎勵金計劃、殘疾僱員支援及創業展才能等計劃。但筆者認為,這些都是隔靴搔癢和力度有限的方案。

今年3月的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上,議員們還「建議政府當局就提高殘疾人士的就業率訂立目標及績效指標」,指出「內地的政府部門和一些私營機構已設定僱用殘疾人士的百分比,並促請政府當局效法」;但勞工及福利局回應指,「由於殘疾有不同類別及程度,而且並非所有殘疾人士皆適合公開就業,因此難以就聘用殘疾人士訂立目標或績效指標」。

就以上回應和回顧今年《施政報告》對殘疾人士就業議題的方針,相信大家也猜估到政府的潛台詞是什麼意思。筆者強調,在本港沒有聘請殘疾人士的法例框架下,企業和機構可能無所適從。而港府作為香港最大的僱主,有責任聘請殘疾人士,以身作則帶動殘疾人士就業,而不是口號式提倡「有能者聘之」。

政府宜以身作則 訂短中長期目標

我們建議政府將聘請殘疾人士佔整體公務員隊伍的百分比,訂立短、中、長期的目標,兩年內達2%,4年內去到2.5%,並於約6年後、即2030年達到3%,而公營和資助機構亦須邁向此方向,按不同規模及性質訂立不同標準。

在這6年內,政府可向機構及企業提供聘請殘疾人士之誘因,例如提供稅務優惠或恆常化的現金津助。同時,以6年內完成聘請殘疾人士的立法工作為目標基礎,將3%的聘請率法律化和明文化,讓政府、機構和企業有法可依。

筆者強調,我們的建議只是供政府參考,明白到本港不少中小企是資源有限,營商環境亦多變,故政府可按本港的情况與商界討論聘請率、資助方式及豁免權之法律化框架,從而訂立一個獲各方認同之做法。在鬧「人才荒」下可讓殘疾人士展現能力,透過就業改善生活、自力更生和融入社會。

作者嚴俊安、吳嘉明是香港失明人協進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嚴俊安、吳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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