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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煽動罪逾時檢控被駁回 三名法官認為應由停刊日計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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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爭議其被控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是否超出半年檢控時限的法律爭議,與控方展開兩日的辯論;3名主審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運騰、李素蘭今(22日)一致裁定檢控時限由《蘋果日報》2021年6月24日停刊日起計,同年的12月24日終結,法庭在12月14日收到控方來涵表示會加控煽動罪時已開始檢控,故檢控無逾時。

黎智英今晨由囚車押解到庭,黎的妻子、大姨、兩名子女等到庭旁聽。黎身穿灰色西裝外套及綠色毛衣,面露笑容竪起大拇指,看來精神不俗。辯方閱讀判辭後,黎智英重新進入庭內,用手指向家屬並揮手時,遭懲教人員阻止,他一度與對方理論。

針對檢控時限由何時起計,法官不接納辯方主張由控罪首天的2019年4月1日起計。判辭強調,控罪的要旨在於犯罪協議,而非協議實施的過程,只要協議訂立,「串謀」便已發生,構成持續犯罪行為。基於控罪的持續性質,從邏輯和原則上無理由將條文中的「罪行」狹義地界定為「首次犯罪」,只要控方能證明只有一個串謀協議,從控罪結束日子計算時限「不見得有不公」,煽動罪的半年檢控時限仍然適用。

至於何時起計「開始」檢控,法官認為法庭在2021年12月14日收到控方的信件,已滿足了《裁判官條例》中提供資料向法院申訴或告發罪行的要求,此後發出傳召被告到庭是法庭的工作,因此檢控在12月14日已經開始;判辭續指,辯方主張在12月28日帶被告上庭加控時才算開始檢控,會帶來「令人驚訝的後果」,即若被告因留院無法上庭,或不在司法管轄區內,或已潛逃,在檢控時限後才被帶上庭,便不能檢控,法庭不信納這是立法的原意。案件押後明年1月2日續審,屆時黎會正式答辯,控方將開始開案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