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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漢銘:英美國安法律更嚴 批評香港實屬無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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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上篇談及(刊2023年12月20日《明報》),不單止是英國,美國在維護國家安全也是一切從嚴。現時美國涉及國家安全的立法是頻繁的,涉及「國家安全」的立法主要納入《美國法典》(U.S. Code)第18(犯罪與刑事程序)、22(外交關係)、50(國防)篇,尤其是國防篇中包括了近60類立法,涉及情報蒐集、反間諜、反恐、投資審查、通訊安全等各方面。

維護國安法律 美國既多且廣

2001年「9.11」事件後,當時的喬治布殊(George Walker Bush)政府在同年10月底迅速簽署《美國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 of 2001),目的是阻止和懲罰在美國境內及世界範圍內的恐怖主義活動,增強執法調查手段。美國愛國者法案為針對恐怖活動而授權特定機構和人員,並且提供資金援助,開展專項打擊活動,同時也賦予執法人員在一般刑事犯罪調查以外更多的取證手段,允許多種取得有關恐怖活動資訊的方式。例如該法案第215條,授權美國聯邦調查局長或其指派人員,可要求出示任何有形物品(包括書籍、紀錄、紙張、檔案等),用作調查和防範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其後,由於該法案涉及監聽的部分引發爭議,於2015年到期後由《美國自由法案》(USA Freedom Act of 2015)取代,稍為限制探員監聽權,其他部分則繼續生效。

過去10年其中一宗與美國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為世人熟悉的就有斯諾登(Edward Snowden)泄密案。美國中央情報局前職員斯諾登於2013年向傳媒揭露美國政府大規模監控通訊計劃「稜鏡計劃」(PRISM),要求美國9家互聯網公司與當局合作,並容許相關情報部門在伺服器直接套取影音圖片、電郵、通訊紀錄等;據透露,美方亦竊取超過30個外國領袖的電話。而斯諾登則因泄露機密,觸犯盜竊政府財產罪(theft of government property)和《間諜法》(Espionage Act of 1917)下的「未經授權透露國防信息」(unauthorized communica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information)及「故意向未經授權者透露機密通訊情報信息」(willful communication of classified communications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o an unauthorized person),合共3項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30年。在這案件中便可得知,美國為維護國家安全,會用上監控通訊的非常手段,以及對泄露國家機密者懲治極重。

英、美等西方國家對打擊恐怖主義及維護國家安全,實在是不遺餘力。從英美等國家就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經驗來看,絕不存在一部一勞永逸的國安立法,而是與時俱進、不斷發展。而且鑑於國家安全的無比重要性,其執法和司法原則也是從嚴不從寬。

「香港法治人權倒退」說法不實

有評論指出,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治,不能與倍受信賴和獲公眾高度認可的英國法治相比,因此單純指出英國國家安全法比香港特區更嚴厲是毫無意義的。但這一觀點並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2023年法治指數,在全球142個國家和地區中,香港位列第23位;至於批評香港的英國和美國,排名分別是第15及26位。香港法治指數排名比美國還要高,因此對香港法治的批評是不公平和帶有政治偏見。

第二,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多年來受《基本法》保障,而基本法第39條同時保證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在回歸前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前者當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已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本地產生法律效力。《港區國安法》第4條也明確規定,特區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由此可見,香港的法治和人權保障水準仍處於世界前列,並不存在美英媒體報道強說香港法治出現倒退的現象。

須知道,港區國安法對國家安全和香港的穩定甚為重要,特區政府以至700多萬香港市民更需認清事實,無懼外國的無理批評,一國兩制方可行穩致遠。

作者是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香港大學公法學博士生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施漢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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