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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25歲前出獄 須受監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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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懲教署副署長(更生及管理)梁建業表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被判囚年輕人監禁時若年過14歲、而放監後不超過25歲,便須接受監管一年,強調就算有否《港區國安法》,多年前已開始執行相關制度。

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規定,任何人如在25歲前出獄,刑期3個月或以上,以及並非因欠繳某筆款項而遭判處,除非須被遞解離境等,否則懲教署長須根據條例發出監管令。受監管者須接受指定機構或人員監管,期限由出獄起計不得超過12個月。受監管者須遵從指明規定,包括對住所的規定,署長可隨時取消或更改監管令條款。任何人若無遵從監管令,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懲教處有權發召回令,命令其返回監獄完成獲減刑期。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