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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一起傳媒查冊車牌須先向運輸署陳述原因 由署方決定符合「公眾利益」與否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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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製作7.21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罰款,她就定罪上訴,終院裁決上訴得直。運輪署今表示,考慮終院判辭後,下周一(8日)起推出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新措施,列明7種符合申請查冊的情况;若不符7種主要用途,例如傳媒查冊等,則需額外申請,並提供書面陳述,由運輸署長決定批准與否。

運輸署表示,新措施指明設立登記冊的3個目的,即規管車輛使用、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及因車輛使用而直接影響人士提供有關資料。新措施下,符合查冊的3項條件包括申請人為登記車主、已取到車主書面同意,或聲明申請人的權益受直接影響;查冊只可用於7種指明用途,包括保險索償、買賣車輛、賠償或申索、糾正車輛出現在不適用地方、追討費用、法律程序或安全召回。

新安排下設「額外情况」機制,當申請用途不符7種主要情况,但或涉重大公眾利益等,申請人可作書面陳述;當運輸署長信納申請人獲得車輛登記細節是合法及正當、披露細節涉及的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及其他人和社會的合法權益、有關資料不會被誤用或濫用,則會批准額外情况。

被問到如何定義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運輸署長李頌恩稱沒有廣泛及客觀的定義,視乎個案及申請人提出的內容作考慮,強調要平衡個人私隱權及其他實際需要。她又說,額外申請機制不單止傳媒可使用,其他行業亦可循此渠道申請,如有需要會諮詢不同政府部門。李頌恩又說,現時申請查冊不設上訴機制,新安排下亦同樣不設上訴機制,但若申請被拒,申請人提交額外資料後,運輸署會重新考慮。

至於在機制下有何考慮是否批准申請的因素,李頌恩強調,會就不同個案作個別考慮,申請人需於書面陳述交代取得資料的目的、如何使用或披露、有何保護資料只用於聲明用途的措施。對於每宗相關申請的處理時間,她說未能一概而論,要視乎個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是否充分,署方會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