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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查車牌須證公眾利益 署長審批 不設上訴未訂回覆時限 記協:由官員界定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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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運輸署因應記者蔡玉玲車牌查冊案,下周一(8日)起修改查車牌規定。舊安排下查車牌,用者可在系統即時獲取車主資料,但記者今後查冊要先說明查冊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並以「書面陳述」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認為符合公眾利益才批准,但官員昨未解釋如何定義「公眾利益」,也無訂明要審批多久,制度也不設上訴機制。記者協會認為由官員界定何謂「公眾利益」,對傳媒查冊作實質干預,做法非常不合適;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亦關注新制下「公眾利益」沒明確定義,亦無上訴機制。

就蔡玉玲案檢討 運署:「公眾利益」沒廣泛客觀定義

運輸署昨開記者會,稱就終院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見另稿),署方提供的查冊用途「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選項不清晰,政府已完成檢討,下周一推出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新安排。

周一推 7用途選項未涵傳媒須另申

舊安排下查車牌,申請人若要查冊需符3個特定條件,包括申請人為登記車主、已取到車主書面同意或聲明申請人權益受直接影響。新安排下,符合查冊的用途由3種增加至7種,包括保險索償、買賣車輛、賠償或申索等(見表)。至於不符7種主要用途,例如傳媒查冊等,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需透過「例外情况申請」制度先書面陳述,由運輸署長審批。

運輸署長只會在信納申請人獲得車輛登記細節是合法及正當,披露細節涉及的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及其他人和社會的合法權益,以及有關資料不會被誤用或濫用等前提條件,才會批准申請。

追查7.21事件算不算重大公眾利益?運輸署長李頌恩昨被問及時沒直接回應,稱視乎個別情况。對於如何定義「重大公眾利益」,李頌恩稱沒有一個廣泛及客觀定義,會視乎個案及申請人所提內容考慮。

她續說舊制申請查冊不設上訴機制,新安排會沿用,並提到若申請被拒,申請人可再次提交額外資料,運輸署會重新考慮。現時查冊一按即出結果,至於新機制下「例外情况申請」申請的處理時間,她說未能一概而論,要視乎個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是否充分,署方會盡快處理。

新聞行政協會認同平衡私隱 盼有清晰定義

記協質疑,由運輸署長界定何謂「公眾利益」,並對傳媒查冊作實質干預,做法非常不合適,認為只要署長確認申請人的新聞記者身分,已足以使用有關車牌資料。記協又透露,會就議題諮詢法律意見,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法爭取合理採訪權利。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認同知情權與私隱要平衡,惟運輸署未就「涉重大公眾利益」明確定義,亦無上訴機制,促請當局針對申請條件,制定更清晰、明確的定義,增加透明度,並將專業新聞報道列明為涉重大公眾利益,以更好保障市民大眾的知情權。

陳恆鑌:新安排不方便傳媒 應設回覆時限

立法會議員亦關注新制對傳媒的限制。民建聯陳恒鑌稱,傳媒不時透過「查冊」以確認涉事人身分並調查,鑑於記者要爭分奪秒報道,新安排將可能為傳媒帶來不便,期望運輸署就有關機制提供清楚的申請程序和指引,署方亦應提供合理回覆時限及可聯繫方式等,方便傳媒跟進。對於運輸署因應蔡玉玲案判決修改查冊制度,陳恒鑌認同當局應保障車主私隱,政府作出適當把關。

立法會議員張欣宇在社交媒體評論新安排,「運輸署以往就查冊制度的寬鬆,不代表今日就應該一切從緊,嚴厲對待傳媒行家」。他認為,運輸署的做法和標準一定要透明、公開及可預測,否則只會增加報道難度,限制其功能發揮,並令審批的政務官員無所適從,最終對社會整體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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