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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署刪涵採訪「其他事項」 前私隱專員:繞過終院判辭 陳文敏:傳媒查車牌關卡 有覆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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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運輸署日前更改車牌查冊安排,查冊程序及表格不再適用於傳媒,記者須另行書面申請。對比新舊車輛登記申請表格細節,運輸署刪去終審法院先前在蔡玉玲案判辭判定可包涵新聞調查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選項;署方又首度在申請表格中,列出設立車輛登記冊的3個目的(見表)。前私隱專員黃繼兒向本報分析,政府刻意繞過終院判辭,刪去「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選項,否則車輛查冊制度被「綁死」。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在商台節目說,新查冊制度沒有上訴制度,若政府處理傳媒申請時設下重重關卡,與法例及終院裁決有衝突,絕對有可能受法律挑戰。

運輸署截稿前未回應

私隱專員公署回覆查詢時說,政府部門管理公共登記冊時,應確保登記冊中的個人資料按《私隱條例》受保障。公署稱,明白社會上對知情權的訴求,至於保障私隱與公眾知情權怎樣平衡,公署稱,鼓勵部門按法例及政策合適平衡。運輸署截稿前未有回應。

終院表明運署有權索查冊原因

終院去年中在時任港台編導蔡玉玲案中,以較寬鬆解讀當時車輛登記表格中「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認為可解讀包涵真誠新聞調查工作。不過終院表明,蔡一案並非處理運輸署長拒絕查冊申請,署長也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交申請原因,防止濫用。

翻查律政司一方在蔡玉玲案給終院的書面陳辭,當時政府陳辭說,設立車輛登記冊目的是「保留可靠的車主紀錄,以辨識違反交通規例人等,或道路上不當使用車輛導致任何受傷、損失、不便的人」。署方在日前推出的新申請表格中,則列明3個目的,包括因車輛直接影響而需確定車輛資料的人士資料,申請人也須聲明明白登記冊目的。

黃繼兒說,過去修改查冊程序,一般向立法會提出,如今透過行政措施修改程序,雖然政府有權這樣做,但有可能面臨司法覆核。至於運輸署首度表明登記冊目的,黃說就算過去幾十年無講,不代表現時不能表明,關鍵是符合公平原則及人權法。

陳文敏則說,終院裁決雖然並非直接處理署方權力,但判辭提及法例應採取寬鬆解讀,新聞自由是考慮因素之一,認為運輸署將傳媒查冊視為例外,做法值得商榷。他說,傳媒申請時,由署長考慮何謂公眾利益無可避免,但要合理行使權力,以及拒絕申請時要交代理由。他又稱,新安排下不設上訴機制下,更易受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