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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香港還需要一個廉潔高效政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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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運輸署上星期推出新的《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修訂車牌查冊的安排,並於本星期一實施。相關修訂源於去年6月終審法院一個裁決: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為跟進元朗7.21襲擊事件而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於裁判法院被定罪,她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最後在終審法院獲5名法官一致裁定其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懲罰。

終院認為,運輸署長有責任管理名冊以防濫用;同時法院亦指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雖然該等權利非絕對,但不應把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外。

然而,新的查冊安排將傳媒調查報道視為「例外情况」,新聞工作者若有「其他涉及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况而需要確定該車輛的登記細節」,須向運輸署長遞交書面陳述,列明申請人身分詳情、理據,提出充分及詳盡的陳述,由署長考慮及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相關申請沒註明時限,亦不設上訴機制。運輸署長李頌恩指,何謂「重大公眾利益」難一概而論,沒有客觀和簡單定義。

傳媒透過查冊等做偵查報道,較轟動的一次也許是梁錦松「偷步買車」的醜聞。2003年,時任財政司長梁錦松在財政預算案大幅調高汽車首次登記稅;4日之後由現在已經結業的《蘋果日報》揭發其於預算案公布前大約一個半月,購入一輛凌志房車,並無申報利益,有避稅及以權謀私之嫌。梁錦松最終雖然逃過了立法會的不信任動議和刑事檢控,但亦因公眾對其行為及後續的回應失去信任,而黯然辭職下台。

近年另一宗令人較有印象的查冊相關報道,則是2016年傳媒揭露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行為失當,當中牽涉對相關人士的車輛登記、物業轉讓等經查冊所得資料。最終,馮永業因其於2004年涉收受「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元,及後處理陳婉玉任職董事的航空公司及直升機公司相關政策,沒有向政府申報而被檢控,受賄罪脫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9個月。

「第四權」助推動社會進步

我從來都相信,香港應該是一個不同權力應該互相制約、避免過分傾側的社會;即使政府近年多次強調香港沒有「三權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權力制衡,相信沒有多大爭議。

新聞傳媒被視為社會的「第四權」,傳媒在公眾利益的前提下,透過報道對政府、企業或社會發揮監察作用,讓社會公眾有充分知情權、監察公權力,推動社會進步。除了以上梁錦松和馮永業的例子,傳媒發揮第四權的例子比比皆是,查冊(不論是車牌抑或其他類別)是常用和有效的工具。

記者最常監察的對象是擁有公權力者,確保公權力的行使合理和正當;而坐擁最大公權力的自然是行政機關。運輸署新安排要求新聞工作者「充分及詳盡」地向屬於行政機關一部分的運輸署長交代他們的調查內容,讓署長決定他們要調查的東西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實在有明顯的潛在利益衝突。

是否只有政府可界定公眾利益?

例如有記者要調查的內容是牽涉問責官員、上司、下屬,署長是否能夠不受影響地做決定?為什麼運輸署長可以判斷什麼是「重大公眾利益」,並可影響新聞工作者能否做某些調查?市民是否同意運輸署長是「重大公眾利益」的最適切把關者?

運輸署說可以諮詢其他部門之後做決定,但說到底,香港是否只有政府才可以界定什麼是「重大公眾利益」呢?

我可以想像,新聞工作者查冊時未必已經掌握全面資訊,他們可能透過查冊來核實和比對一些資料、取一些線索,然後再把事件的來龍去脈整理分析、抽絲剝繭,最後才會看到較完整的圖像和偵查報道。運輸署於2021年已經修訂查冊的安排,在有人查冊時會以電郵通知有關車主包括申請人名稱、申請目的等資料,已十分不利新聞工作者明查暗訪,想默默地不打草驚蛇地調查,已難度大增;現在再加一層要政府審批的關卡,令新聞工作者透過查冊做調查報道、實踐「第四權」去監察公權力、推動社會進步的難度,又再增加不少。

這次車牌查冊規定的改變,既無客觀「重大公眾利益」標準,亦無回覆時間的承諾,也無上訴機制,我甚至估計運輸署長不批准某些申請亦不會指明具體原因。究竟為何要修訂到這樣子,政府仍需要拿出理據來說服市民,否則市民很可能會傾向認為,政府是要故意增加傳媒查冊難度,減少受到監察的機會了。

確保沒有人「大晒」

需確保權力受制衡

總有人會搶着說:「記者唔係大晒。」對呀,沒有人是「大晒」,正如官員也不是「大晒」。如何可以確保沒有任何人可以「大晒」?就是確保權力得到制衡,而新聞工作者的調查報道也恰巧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過去多年來,透過很多新聞傳媒的工作,令公眾可以得知原本無人知曉的重要事宜,也令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有所警惕。這些監察和警惕,其實都是香港以往常被稱頌的「廉潔高效」的其中一個重要元素。若失去了傳媒和公眾的監察,對香港實在無益。

作者是民主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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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