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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聲:垃圾徵費是經濟問題還是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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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港人雖然素來以精打細算見稱,但似乎今次也被垃圾徵費的難題考起了。

所謂「污染者自付」原則(polluter pays principle),是指要求每一名污染者支付費用以處理和清除各自造成的污染。在此原則下,尋求一種最具經濟效益的方式處理廢物,按常理判斷,屬理智之舉。簡單而言,在公眾地方胡亂棄置廢物,或者因沒有將垃圾放進指定膠袋後棄置而最終被檢控和罰款,是得不償失、因小失大。

再思「污染者自付」原則

問題來了:一個人(下稱甲方)通過另一個人或機構(下稱乙方)放置於一個大家共同使用的空間(例如辦公室、後樓梯、廁所)的指定垃圾袋去棄置「自己」(泛指甲方)製造的廢物,有沒有履行「污染者自付」原則?

首先,倘甲方是在乙方同意下,合理地使用有關空間,而乙方亦無限制甲方使用其放置的指定垃圾袋,大概可以理解為乙方願意代表甲方承擔相關處理費用。如此情况下,乙方可以向甲方要求攤分有關成本,或者將垃圾處理的開支作為一種交換條件,例如視作甲方所享的福利之一。

假設上述邏輯無誤,甲方若先將垃圾放在自行購置的指定垃圾袋中,再由乙方使用其購置的第二個指定垃圾袋所收集,便似乎未能達到最大經濟效益。

但問題又來了:有一種說法是,甲方應自行處理自己製造的垃圾,而不應將責任轉嫁乙方;即使乙方為甲方提供指定垃圾袋,充其量也只是一種「包底」角色。這種說法引起廣泛討論。簡單來說,一個人自願(無論基於任何原因)為另一個人承擔處理垃圾的開支,是不智還是不該?

「着數咗」抑或「蝕底咗」

本港實施膠袋徵費政策多年,訂明零售商不能替顧客支付膠袋收費,否則屬犯罪,有關政策的原則基於《產品環保責任條例》闡明的生產者責任。消費者則從經濟效益角度衡量是否需買膠袋,即使有意或無意收取了零售商餽贈的膠袋,也不會被檢控,只是「着數咗」。10年過去,市民大多習慣了購物「唔使袋」,既慳錢又環保。

按「污染者自付」原則,由於垃圾製造者有責任支付費用以處理和清除自己所造成的污染,零售商不可免費派發,或以折扣發售用於都市固體廢物收費的指定袋,否則會被檢控。因此令人產生一種感覺是,在上述有關垃圾徵費的例子中,乙方(例如管理公司)自願或經協商後為甲方(例如業主/租客)準備一個指定垃圾袋,並容許其放置垃圾,也彷彿是一個道德上錯誤(唔應該做)的行為,但其實只是乙方「蝕底咗」而已。

當乙方發現甲方行為超越了原本雙方協定的安排,令乙方處理垃圾的成本不合理地增加,雙方自然會重新檢視和釐定新協議,毋須執法者介入和過分操心。

再說,當垃圾徵費實施後,有人會聯想到的是,某公司的僱員/某學校的學生可能會將家居垃圾帶到辦公室/學校棄置。說穿了,只要你有本事將大份的垃圾分成若干小份,並合法地棄置於指定垃圾袋中,那就當你贏了。

然而,相關行為並非完全無成本和風險(例如交通費用、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而衍生額外清潔開支、需承受他人目光、扣減薪金或增加學費等)。是否值得一試,是純粹理性的抉擇而非道德判斷。

懷念那個強調「清潔香港,人人有責」的美好時代,一切是如此簡單和純粹。現在當你發現公共地方有一件垃圾,「應該」做的竟然是先拿出手機或相機將它拍下來,然後舉報甚至公審。最後剩下的還是那件未被處理的垃圾,但消耗掉的則是已經苟延殘喘的信任關係。

倘合理的公民意識和良善價值觀被「污染」,相關代價最後都是要由社會「埋單」。值得嗎?

作者是港大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高級講師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張俊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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