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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孕可不返還彩禮 最高法解讀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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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內地社會結婚彩禮長期有攀比風氣,並不時因彩禮返還問題引發刑事案件,最高法院昨發布《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月1日起實施。

三情形可返還 禁借婚姻索財物

《規定》指出,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三種情形可返還彩禮。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法院應予支持。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財物,包括在節日或生日等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消費支出等,可以不予返還。

《規定》明確,在彩禮返還時要考慮嫁妝情况,即應當扣減已經共同消費或已經添附到男方財產上的嫁妝數額。同時,明確將是否孕育作為酌情減少彩禮返還甚至不予返還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彩禮返還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則只能是夫妻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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