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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含「本法規定」條文 其他法例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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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部分條文列明涵蓋範圍為「本法規定」的罪行,根據律政司長林定國的說法,即國安法涵蓋的4項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換言之,凡屬「本法規定」的條文並不適用於其他本港法例罪行,縱使案件或涉國安成分。

國安法部分條文的適用範圍則不限於國安法4項罪行,例如22條提及,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疑犯或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准保釋。終審法院2021年12月就「羊村案」被告保釋上訴案的判辭稱,23條列明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煽動叛亂等行為,將《基本法》結合國安法詮釋,「羊村案」煽動控罪亦是危害國安罪行,應採更嚴格國安法保釋門檻;又說國安法中的危害國安罪行,並不限於國安法列明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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