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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煽惑集結案 終審復定罪 官3比2認同審訊中可挑戰警禁令 終裁挑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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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在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後上訴得直,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5名法官昨一致裁定律政司終極勝訴,恢復鄒的定罪。根據判辭,其中3名法官裁定鄒抗辯時可以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命令,但指警方享有廣泛酌情權,鄒的挑戰無法成立;另外兩名法官裁定鄒不可以在審訊質疑禁令,只可提出司法覆核。

發還原訟庭處理刑期上訴

終院昨早下令恢復鄒幸彤的定罪,發還予原訟庭法官處理刑期上訴。鄒原審時被判囚15個月。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庭上問及服刑情况,控方稱尚有4個月半刑期未執行,鄒正就另案還押。據悉,鄒昨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排期下周二(30日)處理。

本案源於警方就2021年六四維園集會發出禁令(即「禁止公眾集會通知」),鄒幸彤一方爭議她有權在刑事審訊挑戰禁令是否合法和合乎比例,終院5名法官就此有分歧。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非常任法官紀立信裁定鄒可以挑戰禁令,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持相反立場(見表)。

李義:行政措施牴觸權利須讓路

指警無積極責任保集會合法進行

法官李義在判辭表示,支聯會就禁令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時,鄒幸彤沒有參與其中,無機會提上訴和司法覆核,鄒理應可以在刑事審訊挑戰禁令合法性。李官稱,警方禁令是鄒面對的控罪元素,鄒以禁令削弱《基本法》和平集會權利為由抗辯,如有行政措施牴觸相關權利,前者必須讓路(give way),除非措施對權利限制合乎比例。

李官認為在《公安條例》下,警方須提供正當理由禁止集會,惟他不認同警方有「積極責任」確保集會合法進行。李官表示,警方只有責任真誠考慮集會組織者提出的建議,並非要想方設法促成集會。本案而言,李官指六四集會預料有4萬至6萬人聚集,當時正值新冠疫情,警方有理由不信納組織者能確保集會安全舉行,加上警方享有廣泛酌情權,禁令在限制集會權利和社會利益之間已取得平衡。李官裁定鄒幸彤對禁令的挑戰不成立,此意見獲法官霍兆剛和紀立信支持。

法官張舉能則表示,公安條例着重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和秩序,香港市區地方擠迫,除了人權自由,亦要考慮安全因素。張官稱,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已確立禁令有效,若鄒幸彤可以在刑事程序挑戰禁令合法性,必然削弱禁令的權威,甚至鼓勵市民罔顧禁令而出席集會,構成混亂和困惑,例如警員未必知道可否在集會執法,情况有損國安和公眾安全,亦違背公安條例的立法原意。

張舉能:審訊可挑戰禁令削權威

或鼓勵市民罔顧

張官形容集會上訴機制一貫有效而迅速,組織者可上訴警方禁令,有關決定受制於司法覆核;組織者和參加者均可透過司法覆核,提出對禁令的質疑。張官表示,若集會受禁後有人被起訴,被告可申請司法覆核,押後刑事程序以等候覆核結果。張官遂裁定鄒幸彤不得在審訊挑戰禁令,法官林文瀚贊同此意見。

終院5名法官最終達成一致結論,裁定律政司終極勝訴,恢復鄒的定罪。

【案件編號:FACC 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