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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國安法「實施細則」列執法權 政府曾刊憲直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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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除了66條簡短條文,另亦設實施細則,7個附表列明多項執法權力,包括保安局長可凍結財產、當局可發出「提交物料令」等。國安法第43條列明,實施細則由特首會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訂,政府過去亦曾刊憲直接修改。

國安法實施細則列明政府部門多項執法權力,例如指出警方於指定情况下可在沒有裁判官手令時搜查,保安局長在合理懷疑下可凍結某人財產,律政司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就調查國安案件向法庭申請「提交物料令」。

特首會同國安委可制訂實施細則,毋須經立法會審議,當局過去曾亦直接修訂細則。去年12月政府刊憲,明確規定由保安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在相關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至程序完結。

其他法例亦會以附例或附表方式列明法例細節。新冠疫情期間,政府透過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訂立附例及附表,指明防疫限制細節例如表列處所等。政府當時一般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修訂附例,即先刊憲實施再交由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