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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英法例 羈留研延長 陳文敏:英允挑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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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牽涉個人權利保障。政府提出檢視執法權力,包括研究延長被捕人最多羈留48小時的期限,而審訊未有列明會有陪審員制度。保安局長鄧炳強稱,由於國安案件複雜,初步調查需時較長,需避免被捕人潛逃或通知同伙,機制上可考慮由保安局長或法庭審批,期望就是否延長羈留期限和申請程序徵詢意見。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質疑做法危險,而英國同類安排容許根據人權法提出挑戰。

湯家驊:可仿英拘押14日再申延長

行會成員湯家驊說不揣測最終覊留時間,但認為日後法例可仿效英國最長拘押14日、再向法庭申請延長,或根據需要向法庭申請批准。

陳文敏稱,現時羈留期限過後,控方落案起訴時可向法庭申請拒絕被告保釋,認為延長羈留期做法危險。政府諮詢文件引用英國國安法,稱當地容許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羈留嚴重罪行被捕人最長14日。陳稱,英國法院沒有像《港區國安法》排除「有利於保釋的假定」,當地亦容許就有關決定根據人權法挑戰,甚至上訴至歐洲人權法庭,提醒參考外國例子不能「人有我有」,應同時留意外國人權保障。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稱國安法實施至今「看不到有很大的短板」,憂慮延長羈留期影響被捕者人身自由。他促請當局交代相關機制,包括審批權力、條款和標準,平衡國安及人權。

未列陪審制度 林定國:遵循國安法

國安法就案件及法律程序有多項規定,包括容許律政司發出證明書後不設陪審團,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法官需信納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安才准保釋。23條立法諮詢文件無提及審訊安排,被問及23條案件會否有陪審團時,律政司長林定國說23條的陪審團制度和保釋要求會遵循國安法規定,國安法相關條文列明凡觸及國安的案件均適用。

沒提刑罰 李家超:沒移交內地元素

至於23條立法會否同樣設有可移交內地審理的條款,特首李家超稱今次立法「沒有將香港被捕人移交內地的元素」,強調案件在港審訊。

有別於2002年的立法諮詢文件,今次諮詢未提出建議刑罰水平。羅健熙認為諮詢文件未有清楚交代部分立法內容,要求當局盡快公布讓社會討論,令諮詢「更充實和有意思」。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