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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秘密7定義 公僕外泄罰更重 資料「看來機密」同禁 鄧炳強:常識可理解哪些合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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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3條立法諮詢文件涉及5類罪行,其中「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的篇章列明,建議「國家秘密」涵蓋7個範疇,包括國家或特區的「重大決策的秘密」(見表),文件並特別提到受規管「公職人員」的名單,指他們干犯時罪責更嚴重,最高刑罰比一般人高,以及他們受規管「非法披露」不只限於「國家秘密」:任何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披露「會損害中央或特區政府利益的機密資料」,若有危害國安意圖,便可構成罪行。不過文件亦強調,要符合「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前提下,所涉資料才屬於國家秘密。

明報記者

諮詢文件分別引述內地有關國家秘密和間諜的法律,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將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及秘密三級,指即使是最低級的秘密,泄露也會危害國家安全。文件建議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4月通過的《反間諜法》,當中訂明間諜行為,當中除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等典型的間諜行為,還包括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

新民黨李梓敬昨在立法會提到,傳媒擔心接觸和發放涉及國安的消息,誤墮法網。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相信有關人士取得文件時,有「常識」理解哪些有合理權限披露,稱文諮詢件提到「國家秘密」涉及無合法權限下披露及相當可能危害國安兩項因素,舉例倘文件印有「政府高度機密」字眼,則很清晰該人無合法權限;「天氣預測」與國家安全無關,惟關於防務及部署則明顯涉及。

鄧炳強表示,現時政府內部設有規限,某些文件超過某些年份,經鑑定程序後會決定是否將機密程度「降格」,而若某文件屬公開文件,便不會歸類為國家秘密。

諮詢文件提及,現行《官方機密條例》未有禁止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發布或透露機密資料以危害國家安全,例如發布所謂「內部消息」誤導公眾,引發特區居民對政府的憎恨。

公僕工會指規定模糊 葉傲冬稱同管區議員合理

文件稱公職人員較易接觸到國家秘密,「亦清楚了解有關資料的敏感性」。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認為,一般公務員未必會接觸機密文件,高級公務員則較大機會,又認為相關修改屬「搬字過紙」。不過,他關注文件提及發布「內部消息」及「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的規定較模糊,舉例若文件未列明是機密,公務員或誤墮法網。

就「公職人員」定義,除了官員,更涵蓋區議員及選委會委員等。身兼油尖旺區議員、選委的葉傲冬認為,區議員屬地區管治其中一塊拼圖,理應同受法例規管,相信政府內部文件有「機密」字眼,「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則可透過內文理解。身兼選委的灣仔區議員劉珮珊認為,其身份接觸機密文件的機會不高,若文件屬於機密,應會預先提醒。

至於與「間諜」行為相關罪行,文件建議將原來條例的「敵人」一詞改為「境外勢力」,涵蓋任何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的當局、境外政治組織等,以及其關聯實體及個人。文件未列明何謂「關聯實體及個人」,但引述澳洲和新加坡的相關法例指,受政府、當局或組織有相當程度控制的,可判斷為「關聯實體及個人」。

增「勾結境外發假資訊」罪 未定義虛假誤導

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也禁止間諜活動,今次文件建議更新部分字眼外,亦新增一類「關於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誤導的事實陳述的罪行」,以應對境外勢力藉此干預香港事務,但文件未有詳細交代虛假或誤導陳述的定義。文件亦提出新增一項與「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等」罪。

◆我深信,當人們最終見到這部法律帶來安全穩定,他們會愛上它(they will love it)。——特首李家超以英語答問

(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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