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要聞

話你知:「護國安所需」 倡賦權保安局長取締任何本地組織

發佈於

【明報專訊】在88頁的《基本法》23條公眾諮詢文件中,分別有7次及3次提及「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長」。其中就「境外干預」罪,如保安局長合理相信,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本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屬維護國安所需;或者若某本地組織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保安局長獲賦權可藉刊憲禁止該組織在本港運作。文件提到,須更好防範和制止境外勢力或危害國家安全的分子,透過成立例如法團校董會、業主立案法團等不受現行《社團條例》規管的組織危害國家安全,故有上述建議。

鄧炳強任「反駁隊」隊長

至於建議修訂的「非法操練」罪,諮詢文件提出,非法操練行為包括未經保安局長或警務處長准許的指明操練、接受或參與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指明操練等。

特首李家超上周四(25日)出席立法會「特首互動交流答問會」提到會設立「應變反駁隊」,針對來自敵對勢力網上文宣。保安局長鄧炳強昨在立法會透露他是應急反駁隊隊長,名稱用「反駁」而非「澄清」,是因誤會可以澄清,但當有人刻意抹黑、以惡意失實資訊挑撥,就需反駁而非澄清。

(23條立法)

繼續閱讀
贊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