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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03年倡收窄 今擴定義增刑罰 涵「引起對中央駐港機構憎恨」「中國居民間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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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繼2003年後重推《基本法》23條立法,當年引發十萬計市民遊行反對。經歷多年政治爭議及反修例風波後,新方案除了新增針對海外及科技犯罪罪行,2003年時當局曾提出會收窄或刪去的罪行,今次提議保留,包括俗稱煽動罪的「煽動意圖」行為、叛逆性質罪行、「隱匿叛國」等,並建議提高煽動罪刑罰,擴闊覆蓋範圍至禁止煽動對特區憲制和中央駐港機構的憎恨(見表)。2003年時政府建議,在相關法例加入須按《基本法》39條有關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去理解及執行條文;今次諮詢文件稱公約的自由權利仍適用,未見明文提及要按公約執行。

陳文敏:法網好闊 當年正擔心

陳弘毅:有別2003 威脅增加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稱,相對2003年「低度立法」,今次是從嚴處理,「法網闊到好闊,當年正正就是擔心這點」,提醒人權法下應盡量減少限制基本權利。行會成員湯家驊及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陳弘毅說,香港及國際情况有別2003年,尤其經歷2019年社會事件。陳指外國勢力對中國國安威脅增加;湯認同今次建議多關注外國影響,但不認為立法加辣,「國安罪行一向都好辣」。

保安局前局長葉劉淑儀稱2019年出現破壞立法會等行為,有別刑事毁壞,是次立法建議較當年處理時更完善及精準。

政府2003年提出收窄煽動意圖為煽動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等嚴重罪行,當時文件說「本港法例中已有足夠的條文,處理一般的暴力或擾亂公眾秩序的情况」,建議刪去《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煽動意圖的表述。

今次諮詢文件則提出保留煽動意圖,並指汲取過去經驗,將引起憎恨「《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中央駐港機構、及特區憲制秩序納入當中,刪去港英字眼,改為禁制引起對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引起香港居民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等寫法。文件同時建議提高煽動意圖及管有煽動刊物罪的刑罰,並修訂免責條款,但無列出具體刑罰。2003年建議的煽動處理刊物罪罰則,由現行監禁兩年增至7年。

間諜原針對敵人 變境外勢力

多個罪類控罪焦點也有別2003年,例如當時諮詢文件提及重點討論國家機密,並維持《官方機密條例》中對間諜的行文。今次草案除了將原有法例「敵人」一詞擴至針對「境外勢力」,並新增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收取利益等罪。政府在今次文件解釋,「敵人」表述在當前國際關係下過於狹隘,國與國雖非戰爭狀態,但個別議題利益未必一致,甚至有不友善行為。

組織規管同擴 當年稱足夠

2003年諮詢文件提及,在禁制外國政治性組織介入香港特區政治事務上,現行《社團條例》條文中「外國政治性組織」及「聯繫」條文已足夠,當時禁制僅針對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的政治性團體,或從事或企圖從事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間諜活動的組織。今次諮詢文件則提及,《社團條例》不適用於公司、法團或合作社等,也未能處理禁制組織於海外成立影子組織,因此建議賦權保安局長,若維護國家安全需要,可禁制本地組織,或與境外政治組織有聯繫的本地政治性組織運作。

明報記者

(23條立法)